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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做网站比较好的公司 苏州哪里做网站

时间:2018-09-11 0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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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165号

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74140Q)

我局于6月11日至8月12日对你单位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4500000319052403138), 广西开欧商贸有限公司9月向你单位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检查人员对该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票明细如下:

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名称金额税额价税合计

/9/214500152130 00808724不锈钢板89761.5415259.46105021

/9/21450015213000808725不锈钢板89761.5415259.46105021

合计 179523.0830518.92210042

检查人员于6月11日接受检查任务,在确认你单位为非正常户并已无法联系后,检查人员于6月19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苏州税三稽检通一〔〕216721号)。检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查明事实如下:

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于9月作防伪税控认证,并在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0518.92元。

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以上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之规定,造成少缴9月的增值税30518.9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资料打印件。

3.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中你单位的税务登信息、增值税一般纳人资格认定、非正常户认定信息、抄报税资料。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之规定,少缴9月增值税30518.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税款已经超过追征期限,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一稽处〔〕213号

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PPYF28)

我局(所)于8月17日至9月6日对你(单位)7月18日至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为此我们于8月2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并进行了如下工作: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

你公司税款所属期12月销售收入50427.35元,销项税额8572.65元,进项税额8928.63元,期末留抵355.98元,2月销售收入63583.33元,销项税额10809.17元,进项税额10194.57元,上期留抵税额355.98元,应纳税额258.62元(已入库),3月销售收入683717.92元,销项税额116232.08元,进项税额113328.95元,应纳税额2903.13元(已入库),其余所属期都是零申报。税款所属期11月开始不纳税申报。

你公司11月开具给上海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如下:(明细略)

但你公司税款所属期11月未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172号)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你公司符合“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情况,你公司与上海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交易不真实。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给上海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26号和《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43号第二条第八款,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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