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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付 交强险无责赔付金额

时间:2021-10-02 03: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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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付 交强险无责赔付金额

老人很懂法啊,道路交通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只有机动车赔偿,如果机动车无责,在由交强险按无责赔偿。没有非机动车赔偿机动车的法律依据[捂脸]

百物优品一文杰

电动车为什么要给机动车修复 近日街道上一幕#万万没想到 #开眼界了 #社会百态

00:13

感觉这个案子判的有问题,老人喝酒上高速被撞死,我认为,车辆无责,但需要用交强险来赔偿。

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一)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事故当事人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同等责任

1、双方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

2、受理方保险公司应无条件为事故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事故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的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3、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可以根据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通过交强险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4、事故车辆任何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各自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投保人是否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就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

可以。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保险人侵害,促使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各国《保险法》都禁止保险人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用来对抗保险人的,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无权阻挠,这也是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一种手段。

因此,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是要赋予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允许即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否则,被保险人的利益何以得到保障?我国的保险公司也误解了上述规定,在许多保险合同中都约定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这也说明我国《保险法》存在重大缺陷。我国《保险法》忽视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过于重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时合同关系比较复杂,应严格遵循合同法原理,彻底理顺保险合同关系。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能否获得赔偿】律师点睛: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过失或判断偏差导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受害者,他们的利益同样应该得到保障。

案例:底,大货车司机王某驾驶车辆超车时,由于判断失误,导致其驾驶车辆与对面来车及超车车辆发生碰撞,王某被挤压受伤,涉事车辆驾驶人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察结果认定,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的王某经诊断左腿胫骨平台骨折,左腿多处皮肤软组织受损,需要手术治疗。王某家人联系大货车车主,要求其支付部分医疗费,车主以贷款买车为由让王某先行垫付。治疗期间,王某共计花费5万余元。回家休养后,王某给车主打电话要求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但车主表示,车已被撞坏且事故中王某负全责,王某应独自承担医疗费。无奈之下,王某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专业律师团队帮其维权。

“易索赔”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次事故为多方事故,有交强险无责赔付。另外,在事故中,王某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车主作为王某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还有另外一个关键点:货物运输车辆一般情况下都会购买座位险。随后,办案律师联系大货车车主,了解到该车辆购买了司机及车上人员座位险50万元限额。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结合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的规定,办案律师以保险合同责任纠纷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案例供稿:方少峰律师)

91岁老人坐电动轮椅进隧道被撞身亡,机动车道不是老人家的客厅,91岁的老人是怎样把轮椅开进隧道的?

这个交通事故,我倾向于机动车无责,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警方通报,情绪稳定是通报禁用词,都撞死人了,怎么可能情绪稳定?如果情绪稳定,那就细思恐极了。

3月24日,贵州黔东南,一辆小车在隧道内撞上一名乘坐电动轮椅的老人。26日,凯里交警通报,被撞91岁老人当场死亡。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肇事驾驶员与死者家属已达成初步丧葬协议。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91岁老人开电动轮椅进隧道被撞身亡#

昨天汽车被追尾了,对方全责,我无责,对方只有交强险,白天在4s店说好多少钱了,总共一万,保险只赔两千,对方赔八千,对方承诺在车子修好的时候给4s店,有承诺书,有录音。但是晚上对方变卦了,对方的女儿给我打电话。只赔三千,爱要不要,后来他儿子给我打电话,说一起再去4s店看看。今天上午他女儿去4s店看了,我听4s店的人给我说,是以车主的名义去的,也就是以我的名义,4s店看出来她有问题,就没管她。后备箱门乖坏了,4s店的人说修不了,只能换,换新的四千多,她就想让去外面修理厂修,我不同意。还给我发了这条短信。现在怎么办?

学考驾照一定要认真一点,以免拿证买车了不会停车可就麻烦了,这不,宁波的严先生就因不会倒库停车吃了大亏。

严先生停车时多次倒不进停车位,恰巧李先生路过,遂向路过的李先生求助,李先生本着助人为乐的目的答应了严先生,将车停入车位后,未挂入P档就下了车。可李先生一只脚刚迈出车时,就发现车开始往后溜,急忙钻回车内踩刹车,情急之下,不小心踩到了油门上,导致连撞3车,并导致已经下车,发现状况不对又冲向车辆的车主严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寻求救治,将严某送往医院急救,还垫付了医药费,尽量争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后拨打110报警。

事后,车主严某将李某和涉世4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李先生在严先生遇到困难时,能够提供帮助,这样的行为值得肯定,也值得我们学习。

#热门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

那么,这样的助人为乐行为结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1.交警勘察现场后,认为李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李某则认为,自己是在严某的请求下,出于好心才帮忙倒车,严某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3.严某投保的公司认为,事发时严某是在上下车过程中,属车上人员,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严某不是第三者,也不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要求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其余三家保险公司则认为,其承保车辆正常停在车位,与严某受伤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

1.综合事故各方过错情况和李某提供无偿帮助的事实,李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溜车后严某的行为和时间因素,认定严某属于第三人范畴,判决严某投保的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车辆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承担责任。

3.严某发现车辆倒溜时冲上前去,未及时避让,导致自己被车门刮倒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20%的责任。

@壹号老夫

法院的判决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让乐于助人为乐的人没有因一时的粗心大意而付出惨重代价,我认为:我们要坚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别人遇到困难时能够及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但也要衡量好自己的能力范围,不要硬着头皮去帮忙,防止帮忙帮成了“倒忙”。

关注@壹号老夫 学点法律知识,避免生活踩坑。

云南玉溪,一男子骑共享电动车闯红灯,被一辆奥迪Q8撞飞,交警判定男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警方表示,奥迪车的维修费8万元,他自己的医疗费2万元,都需要男子独自承担。

事发当天,男子黄某和两名工友各骑一辆共享电动车,途径路口时遇到红灯,两名工友都停下来等红灯,他却骑着电动车仍然沿斑马线横过马路。过路口时,就差点被一辆白色轿车撞上,但黄某却并不减速,继续向前行驶,结果被一辆正常行驶的黑色奥迪车撞飞,重重摔在地上,翻滚了好几米。

交警赶到时,黄某已被送往医院,奥迪司机罗某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后发现,奥迪车并无超速等违规情形。第二天,交警赶到黄某的病床前,发现黄某锁骨骨折、肩膀和头部都受伤了。

交警调查时,黄某起初否认自己闯红灯,但看到监控以后,承认自己引发了事故,并表示愿意承担自己违法的后果。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医院检查及4S店评估,警方有了开头关于损失的说法。

目前,黄某已经回老家进行后续治疗,奥迪车还在维修中,目前维修费已经超过10万元。

【@家子说法 】

这个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实让很多人觉得舒服,但这个结果到底对不对,最终是不是真的全部损失都要由黄某承担呢?恐怕还是需要探讨一下。

一、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目前法律并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明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根据各方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

就这次事故来说,黄某存在闯红灯、未佩戴头盔的过错行为。而罗某一方是正常行驶,没有明显过错。

一般这种情况,罗某这方比较容易被认定的一个过错是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文明驾驶。但从事发当时的监控来看,当时罗某车左侧还有车辆,挡住了他的视线,是无法观察到突然出现的黄某的,所以交警最终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不负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误。

二、黄某是否需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媒体报道时说的,奥迪车的维修费8万元,黄某自己的医疗费2万元,都需要黄某独自承担,这样的说法其实是不够准确的。

这是因为,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是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但其认定的责任比例并不等于民事赔偿的责任比例。

比如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却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大小,不可能这样简单认定。可以说,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都是有区别的。

所以,交警虽然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并不等同于黄某一定要承担全部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不够的部分:……(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次事故,黄某属于非机动车一方,他的损失首先要由罗先生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当然,由于奥迪车是无责一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比较低,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也就是说,黄某一方的损失中,医疗费可以获得罗某保险公司的1800元的赔偿,电动车可以获得保险公司100元的赔偿。此外,黄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如果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不超过18000元的赔偿。

而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部分,黄某还可以要求罗某在不超过10%的比例内承担。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按照10%的责任比例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

也就是说,假如黄某真的最终花费医疗费20000元。那么,这20000元首先由罗某的保险公司赔偿1800元。剩下的18200元,罗某还需要赔偿10%,也就是1820元,之后的16380元才是黄某自负的。其余黄某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也是同样的方式处理。

至于罗某的车辆维修费,实践中,也大概率会按照前面的原则由黄某赔偿90%,罗某还需要自负10%。

所以说,所谓的黄某要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准确的。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玉溪头条#

用高德打车遇车祸身亡女生哥哥发声,基本的事实部分:

一辆渣土车抢红灯撞了抢绿灯的网约车,网约车上一死四伤。

交警判渣土车全责。

渣土车司机只买了交强险,没有商业险,渣土车及挂靠公司说没钱赔。

网约车没有网约车相关证件,死者家属找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说我们已经付了丧葬费了,仁至义尽。

死者家属又找到给网约车平台高德地图,高德地图认为法律上自己无责,只抽成不负责审查网约车资格。

很多人包括我现在都迷糊,这个下单平台高德地图能不能一清二白?

#交通事故案件简单吗#

我处理很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可能很多人觉得交通事故多简单啊,套套公式,计算个赔偿金额就完事了,实际不然,有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起来特别麻烦和棘手。我挑几个自己亲办且特殊的案例供朋友们参考:

1.【醉驾获赔案➕保险公司追偿案】我处理过醉驾致死案中,我代理死者家属索赔,不仅交强险获赔,甚至商业险也获赔。案件处理完毕一年多后,保险公司再次起诉肇事方,向其追偿垫付的几十万,肇事方基于对我的信任也请我代理案件,最终肇事方只赔付保险公司7万多。

2.【双方均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个案子有多特殊罕见?五十多岁的老法官审了一辈子案子都没遇到过此类案件。修车工在马路边修车时发生溜车事故,修车工被碾压身亡,交警队认定“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和修车工均无责任”,这里就涉及到保险公司怎么赔付的问题,是按无责赔?还是按有责赔?若按无责10%赔,金额可太低了。最终我代理死者家属胜诉,交强险和商业险获赔几十万。

3.【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特别提示:这类案例发生在云南城乡统一赔偿标准出台之前。有个案子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生活居住且工作在农村,在农村开了家修理厂,因其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性收入,最终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获赔。

4.【受害人自身疾病和交通事故共同作用导致死亡】这个案子也非常典型,受害人七年前确诊尿毒症,规律透析病情稳定,一场车祸却夺其生命。经鉴定,受害人系自身疾病和交通事故互相作用导致死亡,不能区分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只认赔50%,我认为受害人自身疾病不构成侵权责任上的过错等观点,不应减轻肇事者责任,最终法院判赔90%。

5.【司机身份转化为车外的第三者】三车连撞事故,起因是第一辆车坏在高速快车道,司机叫朋友过来帮忙,朋友开了第二辆车过来并将车停在第一辆车后面,司机和朋友车外修车时,被第三辆车追尾,司机和朋友一死一伤。第一辆车的保险公司称司机为车上人员,保险不予理赔,我代理司机提出“驾驶人因维修车辆正常下车,发生事故和受伤时在车外,其身份在特定时间空间地点下由驾驶人转化为第三人,保险应理赔”,最终判决支持我方观点。

这个案子还有个棘手的问题,司机第一次经历重大交通事故有点懵,自己肋骨也被撞伤,警察没到场他稀里糊涂的开车去了医院,庭上死者家属称司机逃逸,我提出因就医离开现场不属于逃逸,也得到法院认可。

6.【交通事故当场未报警,事后报警可以吗】一老人被撞,司机说愿意私了,当场未报警也没报保险,送医后司机发现老人伤势较重又反悔私了,保险公司说现场没报警拒赔,随后司机也不再露面。交警说当场没报警责任无法查清不能受理,老人儿子向我求助,我提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也可以。经核查交通事故确实存在的,就应当受理,能查清责任的出具事故认定书,不能查清的也应该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只有交通事故不存在的才不受理,即便不受理也要书面通知且说明理由。而且不论受理与否,必须得经过交警核查,而不是未经核查直接不受理,最终交警受理案件。

7.【连环买卖脱保脱审车发生交通事故】前几年代理伤者起诉的一起连环买卖脱保脱审脱检车后发生肇事的案件,我们把车主,卖方,买方一并起诉,最终法院判三方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案件均为我本人亲办,值得庆幸的是案件结果均大获全胜,看了上面这些案件,您还觉得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很简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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