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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家具进口报关 意大利进口家具品牌排行榜

时间:2019-10-31 07: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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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家具进口报关 意大利进口家具品牌排行榜

又是早会,我在楼下,已经深呼吸十几次了,说点什么啊,千篇一律的工作有什么好说的吗?人家别人都是:

1.沟通一下昨天报价的罗马尼亚客户订单数量,跟后勤沟通好后,做一份合同,沟通一下定金的事情。

2.昨天发货的意大利客户做报关单据。

3.查看一下阿里后台曝光率,提高店铺曝光率

5.整理一下低分产品,调整主图,或者调一下关键词。

6.墨西哥的产品做好了,定一下仓位,跟客户沟通一下发货时间,发货数量,催一下尾款。

而到我这里:

1.查找合适的RFQ

2.查找客户资料,发100封开发信。

3.搜一些新闻热点,写一封暗开模板。

4.跟进一下报过价的客户。

自己都觉得心虚,天天这样写,天天无内容,还天天挨批评。

果然,早会上又是被留下的一位。

“五五,我让你用海关数据,你使用了吗?”

“用了啊。”我坚定地说,我是真用了。

“到目前为止,你的状态是你只会做简单的事情,稍微难点的事情你就放弃。”老总一针见血地分析。

我点了点头,转转眼睛,摸摸下巴想了想:“有点。”

老总盯着我,有点生气:“五五,收起所有的小动作,与人交流要自信,不能有小动作,知道心理学里面转眼睛和小动作代表什么吗?”

“我没有说谎。”我辩解。

老总合上笔记本:“你怎么总是不从正面回答问题呢,我问你知道吗?你就说你知道,或者说不知道,哪里有那么多废话啊。”

“知道。”我低下头,有点失落。

“好,我再问你,一个工人,我安排他去车间先把一堆机器运行起来,结果半天了,回来看他再干别的,你知道这代表什么。”老总问。

“他觉得别的工作重要,他有自己的时间安排。”我想了想,应该是这样吧。

老总皱了皱眉头:“你的逻辑很奇葩,一般人都不会这么想,员工也不是这么想的,他是心想,你说话算个屁,我就不按照你说的做。我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我立马反应过来,急忙解释:“我没有这样想你,可能是我学东西慢,没有做到你的要求,或者使用你的方法,但是我绝对没有不尊重你,也许是我的表现是这样。但是,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很尊重你,也很感激你。”

“我只想告诉你的是,你要跳出你的舒适圈,而且要接受别人的建议,换种方法做事情,谁也不舒服,比如让你用英语跟客户打电话,你一下子也适应不了,明白了吗?”老总一句一顿地说。

我明白了吗,我明白了吗?我走出办公室还蒙着圈,五五啊,你怎么就不能长点心或者长点脑子啊,家里严重缺核桃吗......

“我们的红酒都是真品,凭什么赔给他20多万?”山东青岛,男子花0元购买12瓶进口红酒,怀疑是假酒,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十倍赔偿00元,该案历经了省市区三级法院审理,意见各不相同。(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法院)

韩先生是山东曹县人。某日他来到青岛游玩,在李沧区某家超市挑中了一款进口红酒。韩先生先后分两次购买了12瓶,向超市支付了0元。

期间,韩先生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拍摄了进入超市、购买红酒、取货、付款、开具发票、拿酒离开、上车检查等一系列过程。

果然,韩先生发现了问题,这些红酒的酒瓶上都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韩先生认为,红酒来历不明,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超市退还货款0元,并十倍赔偿00元。

超市针对韩先生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第一,韩先生不是消费者。多份判决书显示,其曾以类似手段“恶意起诉牟利”50多起,金额达400余万。

第二,红酒来历合法。提供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涉案红酒均从意大利进口,经过报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韩先生不属于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购买商品不能拿来谋利或进行商业行为。

具体到本案,韩先生购买红酒后,根本没有饮用,而是直接起诉,结合其之前的诉讼行为,判定韩先生不属于消费者。

第二,关于红酒的安全标准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7条,“进口的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涉案的进口红酒均无中文标签和说明,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红酒并未经过检验,也就是说本质上安不安全不得而知,法院只是认为进口的红酒没贴中文标签,违反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从法律上推定其不符合安全标准。

第三,关于超市是否应十倍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主张十倍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消费者因购买食品受到损害,而本案中韩先生不能举证受到何种损害。而超市提交的报关单、检验证明,可证实红酒产品合格,不会影响食品安全。

总之,一审认为韩先生属于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不能主张十倍赔偿。但超市售卖进口红酒,违反禁止性规定。遂判决超市退款,韩先生退货,驳回韩先生十倍赔偿的请求。

韩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韩先生到底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并给出如下意见:

第一,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消费者,不能看主观,而要看客观。意思就是,不看他买东西时的主观目的如何,而是看他买的是不是商品即可。

具体到本案,不论韩先生购买红酒的目的为何,而只要看红酒是不是生活所用商品,从这点来看,显然韩先生属于消费者。

第二,关于韩先生未饮用红酒,能否主张赔偿。只要商家销售的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可主张十倍赔偿,而不能以其是否受到损害为前提。

笔者也认为,二审的意见更符合常识,等到消费者已经受到损害,不为时已晚了吗?此时不仅仅是十倍赔偿问题了,还涉及到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三,关于红酒来历问题。超市提供的报关单等材料,不能显示具体包含涉案的红酒批次,而且根据规定,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是不能通关的,据此应认定红酒来历不正。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韩先生的十倍赔偿诉求,但同时考虑到20余万的赔偿,会让被告超市陷入经营困境,遂组织双方调解,按照四倍标准赔偿。

但超市对此一直不予回应,调解无法进行。二审遂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限超市10日内向韩先生赔偿00元。

超市不服,继续向省高法申请再审,期间超市提交了新的进口方面的证据材料。再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首先确认了涉案红酒系合法进口,属于合格的正规食品。进行十倍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有毒、有害的才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韩先生的录像证明其是主观明知没有中文标签仍购买,这不属于误买。其没有饮用,也不属于误食。因此不能获得十倍赔偿。再审法院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然支持韩先生“打假”的二审判决最终被撤销了,但其中关于对“职业打假”的分析论证十分精彩:

第一,不能随意给他人贴上“职业打假”的标签,消费者打假没有指标,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

第二,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既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就表明法律是支持和鼓励打假的。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第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今,制假、售假泛滥,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迫在眉睫,实际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还是比较完善和健全的,但有些是法律意识不强,有些是维权成本太高,难以落实。

职业打假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促进法律实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交易的环境。

对本案,您有什么看法吗?您赞成二审的判决结果吗?

#头条创作挑战赛#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山东#

《跨境电商的生存空间》

如果你去过法国、英国、美国、意大利…等世界顶尖品牌化妆品的原产国,那么妳在当地看到以下这些耳熟能详品牌的价格时,是否发现售价只有国内精品店或专柜的1/3~1/2而已?着名的品牌略举如下:《兰蔻》(LANCOME)、《纪梵希》(GIVENCHY)、《迪奥》(Dior)、《娇兰》(GUERLAIN)、《香奈儿》(CHANNEL)、《雅诗兰黛》(ESTĒE LAUDER)、《倩碧》(CLINIQUE)、《古驰》(GUCCI)、《芬迪》(FENDI)、《普拉达》(PRADA)…等等。

众所周知的,价格差异的缘由除了跨境运费之外,占比最重的还是进口国的税赋。按照现行中国税法的规定,进口化妆品应予课征的税目有以下三类:

(一)进口关税:

(1)个人行邮清关:指由个人携带入境,或透过邮寄入境者。课征的关税税率有二个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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