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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股票案例分析题 买股票诈骗案判刑例子

时间:2019-10-07 12: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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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股票案例分析题 买股票诈骗案判刑例子

买卖微信账号可能构成犯罪!!!!!!

高某通过网络向张某、邵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购买大量微信账号,加价销售,与他人交易1212个微信账号,违法交易额20391元,获利5582元。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高某违法所得5582元。 ​​​

汤律师棒棒的!!

汤汉军律师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经济犯罪系列谈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认定(上)

江西宜春,公务员小袁炒股失败后,债务纠缠。为了偿还债务,奇思妙想,他用摄像头偷拍局长办公室,然后要求对方支付150万现金,否则,视频将被曝光。最后法院这么审判。

(来源:中国裁判网)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小袁是宜春单位的公务人员。受身边朋友的影响,他痴迷投资炒股,向亲戚借了大量外债投资股市。

,小袁因炒股失败,债务缠身,经常被老婆抱怨。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小袁萌生了偷拍领导隐私的想法,然后匿名要钱的想法。他认为,只要领导不当,即使被勒索也不敢报警。

经过反复调查,小袁选择副局长作为勒索对象。他在网上购买了微小型摄像头,并多次在单位周围踩点。

去年一天晚上,小袁某以加班为由,一直呆到深夜。确认所有同事下班后,他们带着摄像头、虎钳等工具潜入领导的办公室,将摄像头安装在门框上方的秘密处,调整位置后离开办公室。

小袁继续拍摄两个月,经过选择和编辑,选择了有效视频进入光盘。之后,小袁又潜入卢领导的办公室,拆下了摄像头。

10月一天晚上,看到领导还在加班,小袁在办公室打印了两张偷拍的视频截图和一封敲诈勒索信,放在信封里。然后,小袁把信封贴在停在单位停车场的车门把手上。

晚上下班,卢先生下班回家,取车时发现了信封。他觉得很奇怪,所以他回到办公室打开信封。信中要求卢先生准备153万现金,三天后放在单位门口停车场东300米处的樟树上,否则会暴露其不良行为。

大卢发现被敲诈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公安机关将目标锁定在单位内,一周后在单位办公室逮捕小袁。面对一系列证据,小袁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逮捕小袁,并拘留在拘留中心。

近一年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两个法律问题:

一、小袁可能被判多少年?

二、为什么检察官要向法院起诉这么久?

小袁可能被判多少年?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恐吓、威胁的方式勒索受害人的私有财产的,构成勒索罪。

本案小袁潜入大卢办公室安装偷拍设备,在获得对方隐私后以曝光相威胁要钱,是典型的敲诈勒索罪。

根据敲诈金额大小,分为三个层次:金额大、金额大、金额特别大,量刑标准分别为3年以下、3-和以上。根据《关于处理敲诈法律若解释》,2000-5000元以上的金额较大,3万-10万元以上的金额较大,30万-50万元以上的金额特别大。

小袁勒索150多万,是特别巨大的情况,应被判处以上有期徒刑。幸运的是,它的勒索并不成功,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小袁可能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二、为什么检方在一年后向法院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调查刑事案件后,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期限一般不过一个月。本案一年后起诉有两个原因:

首先,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单位是宜春市小袁州区的一个政府机关。为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对案件的升级进行调查。

第二,小袁的家人提出,他患有精神疾病,并要求对其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时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小袁某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在认定犯罪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他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袁某犯罪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原因,直到一年后才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受害者领导卢先生没有妥协敲诈勒索,而是报警,从而避免敲诈,值得称赞。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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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57万购买145头生猪,收到货总重量少了5吨,是路途上猪瘦了?还是另有蹊跷?

12月16日,湖南常德,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的唐某怀疑自己被“套路”:高价购买的生猪,到手重量与卖家所说相差了5吨。

12月4日,唐某通过一个生猪购销微信群发了购买生猪需求。一黑龙江男子李某联系唐某,称有一批从黑龙江销往怀化的生猪,发生变动,可以卖给他。

通过与司机吕某确认生猪在途后,唐某便与李某沟通数量和付款方式。李某发来的手写货单显示:这批猪有145头,总重约25.6吨,单价为22.4元每公斤,总价为57万多元,运费为2.9万元。

双方约定,唐某先支付一半货款,货到后再支付剩余货款。唐某支付了30万元后联系司机吕某,让其开往常德。

司机吕某称第二天早上两点到,但过了几小时再联系,吕某却说要晚几小时。唐某问原因,司机说是货主李某交代,唐某没有付完货款,所以停下来。

唐某联系李某,李某要求必须付完剩余27万才行,唐某无奈付了。可紧接着司机吕某又打电话称必须先付运费2.9万。唐某称要看到货才付款。

第二天凌晨三点,吕某车子开到常德高速路口,要求唐某先付运费,不然不下高速。唐某无奈先付了运费。

到了屠宰场,唐某清点了数量,的确是145头,可是过磅的时候发现,总重量足足与货单上的少了一万斤,少了近5吨。

唐某立即追上吕某,并报警。唐某质问司机和李某,两人都互相推诿,称不是自己的问题。

警察调查过程中,唐某得知,这批生猪本来是以56万卖给怀化蒲某,过程中李某告诉蒲某路上死了10头,不卖给蒲某了,并将货款退给了蒲某。

而李某也给蒲某发过一张货单显示也是145头,重量却是比唐某收到的重一吨,而司机也是吕某。

对比货单,总价多了一万多,重量少了近5吨。这让唐某怀疑李某和司机吕某肯定有问题。

但司机表示,李某没有给检疫单,只是让他点了数量,他没有在途中掉包,也不清楚为什么重量少了这么多。而调查后警方表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诈骗。

@法律有道

一、属实蹊跷,一车猪少了一万斤,亏损数十万,买家不得亏死?就算路途远,也不可能说路途上猪能瘦了这么多啊。无外乎几种可能:

1、三方都没有“做手脚”,纯粹是合同问题。

比如重量标错,但并不是故意为之,这种情况下属于一种合同误解。那么应该以实际重量计算。

此时卖家李某多收货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卖家李某虚报重量。

从货单上看,生猪数量并没有问题,只是总重量相差太多。这种情况下,可能就是卖家虚报重量。

这就涉嫌合同履行欺诈,李某存在通过合同履行,虚构货物重量,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

《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司机途中做了手脚。

如果司机在途中对货物进行了掉包,以小换大等操作,则属于秘密的窃取他人财物。这一行为将涉嫌盗窃罪。

依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达到十万即属于数额巨大,那么嫌疑人将面临三至十年刑罚。

二、买家的损失必须有人承担。

生猪购买本身就是按重量,而不是按头数。作为买家的唐某已经依约支付了25.6吨重大货款,就应该获得这么多的生猪。

现在货物短缺5吨,这个损失当然要有人承担,否则就显示公平。承担的方式无外乎两种:

1、查明卖家虚报重量的由卖家补加货物或者退还多收点货款。

2、卖家诈骗或者司机盗窃的,查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赔偿买家损失。

但警方称现有证据不足证明存在诈骗,此时我们认为卖家和司机,应该对买家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后双方再确定各自责任。

因为唐某既支付了货款,也支付了运费。货款意味着卖家要依约交货,而运费则意味着司机要按约定将约定的货物保质保量运达目的地。

现在缺少5吨,卖家不能证明自己发的货足额,司机在承接货单时,也没有进行过磅,对此都有过错。应该对买家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对此,你认为呢?关注@法律有道 一起析案说法。#头条创作挑战赛# #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律师来帮忙#

执行局法官违规购买本法院的司法拍卖房产,还伪造文书手续出售,不仅非法获得暴利还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大连纪委监委最近公布的年轻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披露,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二级法官李克磊犯受贿、滥用职权罪。

李克磊1988年1月出生,今年34岁。他是大连市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三团队负责人。2月至12月,李克磊利用职务便利,在承办借贷、合同、物权等经济纠纷案件执行中以案谋私,接受请托为多家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合计40.4万元;利用职权违规购买本单位司法拍卖房产,并伪造文书手续出售,从中违法获利34.5万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30.2万元。

李克磊在案件执行上以“案谋私钱”,这在落马的法院执行局法官中比较常见,这些腐败分子在执行的进度快与慢的时间的弹性中获得寻租空间,在执行的顺序先与后中,与不法风险代理律师结成利益链,对有利可图的案件优先执行,等等。

但是,像李克磊这样,公然违规购买本法院司法拍卖房的,还是比较少见的。他真是胆太大心太黑了,而且还伪造法律文书来卖房,简直太目无法纪了。说实话,这都坏到让人觉得有点蠢的程度。

李克磊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12月,李克磊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大连头条#

【案例1776-----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公司销售大区经理,犯罪金额24亿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6万元,()辽0124刑初3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系祥云公司铁西二分公司销售大区经理,因本案于11月3日被抓获,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至间,张某生出资人民币50万元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沈阳祥云分时度假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沈阳祥云旅游信息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及大东分公司、和平分公司、铁西分公司等分公司,后将祥云公司注册资本金全部抽走。其间,张某生为便于推出不同名目的集资项目,而使用非法所得的集资款作为注册资金陆续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库中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沈阳瑞云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以李某担任法定表人的沈阳星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云玉宫翡翠有限责任公司,以王某3为法定代表人的沈阳景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子公司。

张某生制定集资项目,伙同康某、王某3、闯丽媛、毕某、李某、赵某1、赵某2(上述8人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吕文静等人在沈阳市法库县、和平区,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拨打电话、微信群、自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陆续推出“理财-借款”“开心农场”“逗乐平台”“玉石投资”“十周年庆典”“翡翠套盒”“医养筹建优先入住”等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利息等回报,以祥云公司及分公司、关联公司、子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张某生将非法集资款的极小部分用于投资承诺建设的祥云度假村、三亚、大理、西双版纳等建设项目,而绝大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到期本息、雇佣员工的工资和奖金、个人购买股票等。

被告人吕某某于11月至6月,在祥云公司铁西二分公司任业务员、大区经理期间,作为销售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明知张某生等人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依然予以配合并宣传、销售祥云公司高额返利项目。经审计,张某生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2462575674.66元,尚欠人民币703672855.19元未退还。被告人吕某某发展会员收取投资款为4026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生创立祥云集团,并为祥云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制定非法集资产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由其支配,其雇佣的被告人吕某某按照其指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张某生(已判决)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某系从犯。

根据被告人吕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结合任职时间、吸金数额、庭审中认罪的态度,确定被告人吕某某的量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某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江西宜春,公务员袁某炒股失利后债务缠身。为了还债,其在副局长办公室安装了微型摄像头,然后匿名将拍摄到的64段视频发给对方,要求支付153万现金,否则就要把视频曝光。近日,袁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提起公诉。

(案例来源: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

袁某是宜春市袁州区某单位公务员。受身边朋友影响,其迷上了炒股,并向亲戚同事借了大量外债投入股市。

7月,因炒股失利,袁某债务缠身,频频被妻子埋怨。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袁某萌生了通过偷拍领导隐私,然后匿名索要钱财的想法。其认为只要拍到领导不轨行为,即便被敲诈对方也不敢报警。

经反复调查,袁某选定副局长卢某作为敲诈对象。为实施犯罪,其在网上购买了微型摄像头,并多次在单位周边及内部踩点。

7月21日晚,袁某以加班为由在单位一直待到了12点。经确认所有同事全部下班后,其带着摄像头、黑胶布、老虎钳等工具潜入卢某办公室,将摄像头安装在门框上方隐秘处,调整好摄像头位置后离开办公室。

7-9月,袁某持续拍摄了两个月,后经挑选、剪辑选定了64段有效视频考到了优盘里。后袁某再次潜入卢某办公室,拆掉了之前安装在门框顶部的摄像头。

10月19日晚,看到卢某还在加班,袁某在办公室打印了两张偷拍到的录像截图和一封敲诈勒索信,一起装到了信封里。然后,趁着夜色,袁某把信封贴到了卢某停在单位停车场的小汽车门把手上。

晚上22时左右,卢某下班回家,取车时发现了信封,其觉得事情蹊跷,遂返回办公室打开信封。信中要求卢某准备153万现金,三天后放到单位大门口停车场往东300米处一棵寄着红绳子的樟树上,否则就曝光其不轨行为。

发现被敲诈后,卢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将目标锁定在单位内部,并于一周后在单位办公室内将袁某抓获。在一系列证据面前,袁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袁某实施逮捕,并羁押于看守所。

近日,在羁押近一年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说说本案涉及的2个法律问题:一是袁某可能会被判多少年?二是为啥检方这么久才向法院提起公诉?

1、袁某可能会被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第27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意图勒索被害人公私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袁某私自潜入卢某办公室安装偷拍设备,在获取对方隐私后以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是很典型的敲诈勒索罪。

按照所敲诈金额的大小,敲诈勒索罪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3个量刑层次,量刑标准分别为3年以下、3-、以上。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万-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30万-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不少人对起点是区间有疑惑,这是法律给各地一定自由裁量权,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具体金额。比如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将5000元作为敲诈入刑的起点,而偏远欠发达地区,就可以将2000元作为敲诈入刑的起点。

本案中,袁某敲诈勒索153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应被判处以上有期徒刑。幸运的是,其敲诈并未成功,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袁某或将被判处7-8年有期徒刑。

2、为啥检方时隔一年才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本案之所以在羁押一年后才起诉,有2点原因:

第一,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为宜春市袁州区某政府机关,为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办理,该案提级由市公安局负责侦办。市公安局侦办终结后,将案件移交市检察院审查,市检察院审查耗时较长,其审查后又将案件移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二,袁某家人提出其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对其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袁某真的有精神疾病,且经鉴定犯罪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今年8月22日,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有刑事责任能力。

因以上两点原因,该案直到近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受害人卢某面对敲诈勒索没有选择妥协,而是果断报警,从而避免了可能面临的无休止的敲诈,值得点赞。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关注@夏天说法,看案例,学法律。(注:图文无关)

#宜春头条##江西#

一头扎进前的卷宗

初,徐贺又受命主办海口吴宗隆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中,警方查获了涉案枪支21支、子弹1300余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造成4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非法占有、倒卖、圈占土地近千亩,不仅给当地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而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

逃往老挝的吴宗隆刚被押送回国没多久,徐贺就去看守所提审了他。面对徐贺的讯问,吴宗隆表现得异常冷静。但吴宗隆每次都急于否认2000年之前犯罪事实的表现,让徐贺捕捉到了他眼中的慌乱。

回到办案点,徐贺让公安干警找出所有2000年之前的案卷,装订好的卷宗将一人多高的保密卷柜塞得满满的。徐贺用了两个星期才审查完这些尘封了的案卷,并多次和公安干警细致研判。随后,徐贺引导公安干警一环一环补强证据,搜集到了大量的证据,为之后的审查起诉、指控犯罪夯实了基础。

“吴宗隆案是我职业生涯中开庭时间最长、庭审规模最大的一个案子。庭审持续了16天,有110名被告人同时受审,出庭辩护律师最多时有169人。”徐贺回忆说。为了查清犯罪事实,巩固证据锁链,徐贺连续4个月住在集中办案点,引导民警侦查取证,巩固证据。

作为专案组组长、第一公诉人,徐贺深知自己肩上的担子重有千钧。徐贺觉得,法庭就是公诉人的战场,公诉人要善于梳理、提炼、归纳案件证据,对卷宗的细枝末节要做到了然于胸,才可以从容应对。庭审中,面对百余名辩护律师及被告人的辩护,徐贺回答得有理有据,展现出一名优秀公诉人的庭审应对水平。

在庭审最后一天,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庭审结束后,吴宗隆的辩护律师快步走向公诉人席,握着徐贺的手说:“抛开立场不同,你的法律功底和庭审应对水平让我由衷地敬佩。”

7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宗隆、李平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二人死刑,其余组织成员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你涉嫌非法使用农药,跟我们走一趟!”江苏徐州,农民李某种植了几亩韭黄,为了达到杀虫、增收的目的,李某购买了含有“毒死蜱”成分的农药,在韭黄生长过程中喷洒使用,让李某没想到的是,他的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1969年出生的农民李某,靠种植蔬菜为生。老李种了几亩韭黄,到了韭黄丰收的时候,黄灿灿的韭黄一字排开,嫩黄可人,煞是好看。

可长期困扰老李的是,韭黄容易生虫,影响产量和品质,于是老李在市场上购买了一种含有“毒死蜱”成分的农药。

韭黄喷洒农药后,果然“长势不凡”,给老李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可好景不长,老李在韭黄中使用“毒死蜱”农药的行为被当地警方知悉,老李也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老李在至1月份期间,多次购买“毒死蜱”农药,长期在韭黄上喷洒使用,销售韭黄涉案价值1万多元。

经鉴定,警方在老李销售的韭黄中检出“毒死蜱”药物残留0.512mg/kg。

【@检视说法】

1、食品领域里的“科技与狠活”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三令五申,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中国人舌尖上的安全。

但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农民增收和食品安全之间的矛盾,如何来破解矛盾,实现“鱼和熊掌兼得”的社会效果,仍然是科学家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2、老李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本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同时,该罪没有生产、销售数额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生产了、销售了,或者仅有生产和销售的行为方式之一,不论生产、销售的数额有多少,均涉嫌犯罪。

具体到本案,老李涉嫌犯罪的理由如下:

首先,国家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含有“毒死蜱”成分的农药,这是涉嫌犯罪的前提条件。

其次,老李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韭黄中使用了该农药,警方在老李销售的韭黄中检出了非法添加成分。

第三,据老李交待,含有上述成分的农药不允许在农作物上使用,老李是知情的。

所谓“不知止不罪”,如果老李不明所以,法律将会另行给出评价。

3、在我国的农村,有几亿的农民,他们大多在风雨中奔波,生活不易,我们要给他们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同时,农民朋友们也要加强法律意识,不要触碰了法律底线,否则,不但要失去人身自由,挣得那点钱也许还不够交罚金的。

#我与宪法40年##徐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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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经济方面的诉讼,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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