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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示旅游者遇到纠纷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3-06-05 2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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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示旅游者遇到纠纷该如何维权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12月8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情况,对旅游合同纠纷的特点进行分析,并就旅游合同纠纷中旅游者可能遇到的“霸王条款”、旅游经营者违约等法律问题作出提示,以增强市民在这方面的防范意识。 “近年来,我院充分运用司法功能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积极推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健康有序、和谐稳定发展而不懈努力。”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琛介绍,至今,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合同违约类纠纷案件)25件。其中,11件,9件,今年5件。从收案数来看,单纯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的收案较平稳无大幅波动。 “旅游合同纠纷的内容复杂。”陈琛分析近三年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时说,旅游活动涉及面广泛、旅游市场庞大,不仅涉及直接为旅游者提供衣、食、住、行、游、购、娱的综合性服务行为,还跨越不同行业领域,旅游活动涉及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旅游合同纠纷自然也就呈现出内容多样性。 “旅游合同履行中不确定因素较多,所以合同履行中的变更事宜较为常见。”陈琛说,比如航班变化、下榻宾馆档次、地点的变化等情况,均会导致各种纠纷的发生。 旅游合同纠纷的争议内容也较为突出。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因接受服务或者提供服务、因购买商品或者提供商品而依法享有权利和利益,由于各方对是否如约履行合同以及对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义务范围有不同认识而产生争议。 此外,旅游合同条款多为格式合同,旅游者有时可能会遇到“霸王合同”,还有可能在旅游中出现的各种其它情况,合同条款却无法包罗万象,而旅游合同自签订后至旅游结束之前,旅游经营者均存在违约的可能,不同的违约情形导致合同的履行程度也存在差异,而旅游格式合同也无法做到对违约责任进行全面罗列或约定,导致发生纠纷后,争议事项往往在旅游合同条款中找不到相应约定,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各持己见。

旅游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四个法律问题 当日,对于旅游合同纠纷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陈琛作出了提示,提醒市民增强防范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旅游合同纠纷中常见的4个法律问题。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该怎么办? 首先应当采取积极协商的方式,可以通过向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以上部门指导各方通过网络、电话、面谈等沟通方式达成和解;其次,可以通过提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协解决,并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最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当前均设有多元化解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开展调解工作。若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法院也会依法公平、公正进行裁判。 旅游者遭遇“霸王条款”时该如何维权? 实践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公告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保护其合法利益。 若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如何获得赔偿? 在旅游合同纠纷中,旅游经营者违约,主要体现在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对此不仅属于严重违约,而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旅游者可以根据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或行程的合理费用,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旅游经营者给予赔偿。 旅游过程中转团的,旅游者的权益如何维护? 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禁止转团,因此,规范的转团是允许的,此时,受让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建立直接合同关系,原来与旅游者建立合同关系的旅游经营者不再承担责任。由于旅游合同有很强的人身信任性,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的,如旅游者遭受损失,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旅游者签约的旅游经营者与受让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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