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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3年 最高奖50万!贵阳出台“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

时间:2019-07-16 14: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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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3年 最高奖50万!贵阳出台“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

10月10日,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发布了“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关于印发贵阳市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

为加快把贵阳打造成为以生态为特色的世界旅游名城,积极发展贵阳市入境旅游业务,拓展国际旅游市场,增加入境游客数量,结合贵阳实际情况,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制定了《贵阳市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经报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各相关企业,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

为加快把贵阳打造成为以生态为特色的世界旅游名城,积极发展贵阳市入境旅游业务,拓展国际旅游市场,增加入境游客数量,提高贵阳市旅游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奖励对象

境内外旅游社、贵阳市景区、酒店、旅游商品等合法旅游企业。

二、补助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入境旅游市场开发奖励

1、对经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批准的,本地旅行社、景区、酒店、旅游商品等旅游企业参加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组织的重点入境客源地市场参展促销活动的,给予参加活动人员50%的大交通补贴。

2、对经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批准的,本地旅行社、景区、酒店、旅游商品等旅游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客源地市场旅游展销活动,并组织开展贵阳旅游宣传推介的,给予参加活动人员的大交通、展台费用50%补贴,一个展位配一名参展人员,最多不超过3个标准展台。

3、对经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批准的,本地旅行社、景区、酒店、旅游商品等旅游企业邀请或组织境外旅行商、特邀媒体,到贵阳市开展旅游产品和线路考察、采访、拍摄活动,给予大交通、贵阳地接费用50%的补贴。地接费用只包函:住宿、用餐、用车、景区门票。

4、对经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批准审核通过的,境内外旅行社、景区、酒店、航空公司等涉旅企业在境外客源地,按照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的要求和标准设置贵阳旅游营销中心(点)的,给予每个点每年10万元的补贴,同个地区仅限设置1个营销中心(点),补助期限为3年。

(二)入境旅游业绩奖励

1、对组织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游客到贵阳的旅行社,在贵阳行政区域内进出住宿2晚以上(含2晚),游览2处以上(含2处)销售门票的贵阳景区(点),按实际住宿人数30元/人实行奖励。

2、对组织外国游客到贵阳的旅行社,在贵阳行政区域内进出住宿2晚以上(含2晚),游览2处以上(含2处)销售门票的贵阳景区(点),按实际住宿人数50元/人实行奖励。

3、对组织境外游客包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到贵阳的旅行社,在贵阳行政区域内进出住宿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2处以上(含2处)销售门票的贵阳景区(点)的,给予实际住宿人数200元/人的奖励。

4、对组织境外游客乘坐旅游专列到贵阳的旅行社,在贵阳进出住宿2晚(含2晚)以上,并游览2处以上(含2处)销售门票的贵阳景区(点),按实际住宿人数计算,其中,游客人数在200—300人的,奖励1.5万元;301—400人的,奖励2万元;401—500人的,奖励2.5万元;501—600人的,奖励3万元;601人以上的,奖励3.5万元。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总量的奖励

根据旅行社年度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总人次数进行奖励。其中,年度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总人次数在10000—30000人次的,奖励10万元;年度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总人次数在30001—50000人次的,奖励30万元;年度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总人次数在50001人次以上的,奖励50万元。入境过夜游客总人次数以录入酒店公安系统的人次数为准。

三、补助奖励资金申报

(一)对赴重点入境客源地市场参展促销的本地旅行社、景区、酒店、旅游商品等旅游企业大交通补贴。参展促销活动结束1个月内,旅游企业向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参展通知、机票行程单等相关凭证。

(二)对自行参加的境外客源地市场参展促销活动的费用补贴。参展单位于活动结束1个月内,向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参展通知(邀请函)、机票行程单、有关协议、展位费支付凭证、活动现场实景拍摄照片等有关材料。

(三)对邀请或组织境外旅行商、特邀媒体,到贵阳市开展旅游产品和线路考察、采访、拍摄活动的接待费用补贴。考察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向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境外旅行商或特邀媒体人员名单、机票行程单、食宿发票、景区门票、交通等费用支出票据。

(四)旅行社、景区、酒店、航空公司等涉旅企业按照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的要求和标准在境外客源地设置营销中心(点)的费用补贴。设置营销中心(点)的企业在营销中心(点)运营满1年后,向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营销中心(点)建立证明文件、场地租赁、现场实景拍摄照片等相关凭证。

(五)入境旅游业绩奖励。旅行企业在达到入境旅游业绩奖励规定的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地接社与组团社签订的合同或境外直客确认邮件、团队行程单(需景区购票窗口在行程单上签明:进园实际人数并盖章,下同)、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人员名单(含证件号,证件号必须与酒店公安系统相符,下同)等有关材料,符合旅游包机奖励的旅行社还需提交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旅游包机合同,符合旅游专列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交旅游专列代票或高铁票复印件。(补助项目不重复计算)

(六)旅行社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总量的奖励。旅行社在上年度结束后,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内向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团队行程单、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人员名单、旅行社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

四、补助奖励资金的结算方式

(一)所有入境旅游补助奖励资金,除“入境过夜游客总量奖”一年兑现一次外,其他奖励原则每年兑现两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兑现。

(二)凡未在规定时间内预先申报备案的,事后将不予受理。

五、监督检查

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将不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旅行社进行审核,并对拟补助奖励的旅行社和补助金额在网上公示。

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境游补助奖励资格,已拨付的奖金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零团费”、“负团费”或“低价团”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贵阳市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数据、伪造篡改印证材料的。

(三)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的。

(四)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它

(一)所有补助奖励资金从贵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遇到重大市场变化,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三)本办法由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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