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黄山头镇村民丁某某名下有14.89亩土地,,由于丁某某外出务工,土地无人照看,便将土地给自己的亲戚潘某某代为耕种,潘某某便将14.89亩田地挖成鱼池,自己一直养鱼至今,并且丁某某一直未收租金,无偿提供给潘某某经营。
10月,丁某某要求收回土地,不再无偿提供给潘某某养鱼,潘某某要求赔偿自己的鱼池开挖费和其他附属建设费用,双方一直争吵不下,申请调委会介入。
经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调查,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想法:丁某某认为土地是确权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收回,并且这些年也是无偿提供给潘某某经营,没有收一分钱租金,潘某某将土地挖成鱼池属于个人行为,并非丁某某要求而为之,十多年来的经营收入都归潘某某。
潘某某认为自己当初请挖掘机挖鱼池时是花了大价钱的,还搭建了简易住房,现在对方要收回,自己这些年的投入全部白费了,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经过调委会耐心的劝说,双方于当日下午达成一致:潘某某承租该鱼池,每年每亩租金为200元,每年租金总计3000元。
土地是人民群众的生存之本,保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是每一个公职人员应尽的责任。(记者:郝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