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
周口市淮阳区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坚决打赢淮阳区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省内外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的;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人员,未按规定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出现疑似症状,隐瞒病情,未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构成疫情传播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进行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治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以及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借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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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
本期编辑:荫楚、文雅/ 审核: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