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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风险赔偿因素分析案例 股票市场风险案例

时间:2024-03-23 05: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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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风险赔偿因素分析案例 股票市场风险案例

#我在头条搞创作# 近日临沂市郯城县一男子因一天连续喝两场酒,不幸的是因饮酒过量导致猝死,家属将6名酒友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6人共计赔付279501元,6人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所以以前说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现如今喝酒有风险,劝酒需谨慎,对此,大家有何看法,欢迎各位留言交流。

“福特”被判向车祸遇难家属赔偿116亿元。每当看到这个新闻,以比亚迪为代表的汽车行业股票涨到天上,我也不眼红。投资的第一要素就是风险。有些行业的风险是不可控。天生自带的。

特斯拉的刹车门事件如果放在比亚迪身上,比亚迪的股价早就打到地下室了。

买房吧,就算跌点房子总在自己手上,买股票风险太大,注册制后退市的会更多,没有赔偿的。

上海韭菜王方小奇

去年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当时我判断这里是世纪大牛市,我当时每天都因为房子不能马上卖出抄底股市每天都非常的急,房子不断降价卖就是为了立马抄底。本来是想抄底成功赚的一二十个百分点那还不容易,很快就降低了心里卖房的心理价,也确实算比较快的速度就卖出去了。拿到钱的时间点也很好,正好是今年一月开年,从这一点来说运气是很好的,可是悲剧还是没法避免。开年很快就满仓买入,本来是非常正确的决定,但是由于拿了一天没有赢钱还输了好几千,我开始怀疑我的判断,随后就清仓了,再后来每天都复盘,几乎每天都决定明天一定要全仓买入,可是到了开盘的时候感觉总是不给机会买,结果每天都错过上涨,每天看到调整的时候总是希望再多调整一点再下手,结果还没开始买就拉上去了,过程就是每天看着市场创新高,我内心每天都是这样的煎熬。就这样每天反复,从一月初开始,每天错过上涨每天踏空,这样已经一个多月了,每天都是在痛苦中煎熬,也许我用“每天”这个单位还是太大了,在交易过程中实际是每分每秒都这样度过,非常痛苦。一个多月来感觉人都苍老了很多,到目前一直空仓一股没有,哎!这几天刷抖音又听说房价又要开始上涨了,到处都是说房价上涨,售楼部都被挤爆,这样我就更加崩溃了,哪还有运气这么悲哀的人,反正我是没见过了。哎!

喝酒有风险,有些习惯必须改了。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一名男子连续喝了两场后,因饮酒过量乙醇中毒,不幸死亡,6名共饮的“酒友”共同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79501元。“酒友”们不服上诉,近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分百套路,林某被所谓的朋友坑惨了[黑线][黑线]//@小鹿子说法:“我被放鸽子了!”四川成都,林某原为某公司经理,月薪12000元,在朋友的介绍下欲跳槽到另一家物业公司。林某在职期间,双方就劳动合同订立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确认,该公司许诺给林某的工资待遇为每月15300-15900元,并向林某发送了时间、地点、资料等信息明确的报到指引。随后林某按照新公司的指引要求配合完成了提交资料、进行体检、办理离职等一系列手续,却在按照约定时间前往入职时被告知尚需等待公司内部流程审批,林某无奈只能待业等候。然而在近三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一直没能完成审批,仅以相同理由予以搪塞拖延,林某多次催促无果,眼看无望只能另寻新工作。林某认为,该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其失业在家,期间没有任何工资收入,应予赔偿,为此诉至法院。青羊法院审理认为:1、该公司对林某的岗位安排、薪酬构成等劳动合同订立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回复,并发送了报到时间、地点、资料等信息明确的报到指引,足以使林某产生合理信赖,并据此开展体检、离职等缔约准备工作。2、该公司迟迟未确定入职时间,明显超过了审批流程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也不符合社会一般招聘流程,双方未能如预期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非林某存在过错或违约,而是该公司未尽到用人单位审慎、诚信、合理的招工义务。3、即使林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该公司也应当及时通知以防止应聘者损失扩大,而不是无故拖延,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尽到通知、保护、忠实等先合同义务,并给林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4、林某在等待两个月无果的情况下求职态度积极,在短时间内又找到新的工作,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其请求赔偿两个月左右的工资损失具有合理性。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林某待业期间工资损失25000元。@小鹿子说法 新年伊始,不少人已经开始打算跳槽、很多公司也摩拳擦掌准备“挖人”,但在跳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现实中许多员工在跳槽时往往会先和“下家”谈妥条件,再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尽量做到无缝衔接,但这期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若是碰到不诚信的“下家”,离职后被放了鸽子,其不仅没达到跳槽的目的,反而失去了原本的工作机会,那期间造成的工资损失谁来弥补?《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作为用人单位,在“挖人”时应当结合自身岗位需求,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进行招聘,而不能只管先画大饼、挖了再说,在不想用时又予以推脱抵赖,这样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引起法律纠纷,也会损害公司的企业形象,导致对人才的吸引力大大降低。作为跳槽应聘者,先找好下家避免裸辞为人之常情,但同时要注意擦亮自己的眼睛,别被高薪许诺一时蒙蔽,导致自身陷入失业无收的状态,同时应当在签约过程中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尽早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小鹿子说法 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讨论!#成都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男子跳槽被鸽#

小鹿子说法民商事律师

“我被放鸽子了!”四川成都,林某原为某公司经理,月薪12000元,在朋友的介绍下欲跳槽到另一家物业公司。林某在职期间,双方就劳动合同订立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确认,该公司许诺给林某的工资待遇为每月15300-15900元,并向林某发送了时间、地点、资料等信息明确的报到指引。随后林某按照新公司的指引要求配合完成了提交资料、进行体检、办理离职等一系列手续,却在按照约定时间前往入职时被告知尚需等待公司内部流程审批,林某无奈只能待业等候。然而在近三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一直没能完成审批,仅以相同理由予以搪塞拖延,林某多次催促无果,眼看无望只能另寻新工作。林某认为,该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其失业在家,期间没有任何工资收入,应予赔偿,为此诉至法院。青羊法院审理认为:1、该公司对林某的岗位安排、薪酬构成等劳动合同订立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回复,并发送了报到时间、地点、资料等信息明确的报到指引,足以使林某产生合理信赖,并据此开展体检、离职等缔约准备工作。2、该公司迟迟未确定入职时间,明显超过了审批流程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也不符合社会一般招聘流程,双方未能如预期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非林某存在过错或违约,而是该公司未尽到用人单位审慎、诚信、合理的招工义务。3、即使林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该公司也应当及时通知以防止应聘者损失扩大,而不是无故拖延,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尽到通知、保护、忠实等先合同义务,并给林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4、林某在等待两个月无果的情况下求职态度积极,在短时间内又找到新的工作,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其请求赔偿两个月左右的工资损失具有合理性。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林某待业期间工资损失25000元。@小鹿子说法 新年伊始,不少人已经开始打算跳槽、很多公司也摩拳擦掌准备“挖人”,但在跳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现实中许多员工在跳槽时往往会先和“下家”谈妥条件,再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尽量做到无缝衔接,但这期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若是碰到不诚信的“下家”,离职后被放了鸽子,其不仅没达到跳槽的目的,反而失去了原本的工作机会,那期间造成的工资损失谁来弥补?《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作为用人单位,在“挖人”时应当结合自身岗位需求,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进行招聘,而不能只管先画大饼、挖了再说,在不想用时又予以推脱抵赖,这样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引起法律纠纷,也会损害公司的企业形象,导致对人才的吸引力大大降低。作为跳槽应聘者,先找好下家避免裸辞为人之常情,但同时要注意擦亮自己的眼睛,别被高薪许诺一时蒙蔽,导致自身陷入失业无收的状态,同时应当在签约过程中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尽早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小鹿子说法 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讨论!#成都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男子跳槽被鸽#

A股又一家公司鼓励员工购买自己股票,亏了董事长全额补偿,这个大方的股东是天振股份方庆华,这让我不禁想起了前年的时候,中顺洁柔也是这么搞的,那时候中顺洁柔股价20多,现在跌倒了12.70,亏损已经差不多快一半,好像也没有见中顺洁柔的高层给补上亏损。

这个公告很巧妙,说是实控人方庆华承诺,以公司公告形式发布,但是却有在公告中提示,这个属于方庆华个人行为,不属于公司行为,同时又提示可能存在无法履行承诺的风险。

这就有点装了,不能保证履行,不属于公司行为,却以公司行为发出,这是玩呢?股票赚了还好说,赔了找谁去,如果像中顺洁柔一般,来个腰斩,方庆华能赔的可能有多少,我看有点悬。

而且从股价走势上来看,作为一只次新股,天振股份上市当天即破发,现在比发行价已经低了22%左右,这样一只股票,如何让人有信心?

这份公告承诺,更像是一种忽悠人进场的骗局,而不是一个承诺。

【台海说法:自杀?意外?赔不?赔!】

7月,某公司为其员工周某向某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该保险的理赔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间为7月至7月。1月,周某因意外去世。

周某父母与丈夫认为该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作为承保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向三原告共同支付理赔80万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经过综合评估,该保险公司认为周某长期遭受病痛折磨,存在自杀风险,故按照保险条款拒赔。

该保险支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在被告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成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周某在保险期间因高坠死亡,有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限定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且以其所能提供为限,原告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其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周某因高坠致死,即证实被保险人发生了遭受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在原告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对其拒赔的理由举证证明。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周某的死亡属于自杀,并提供《公估报告》、周某生前就诊记录等证据,但不足以证实周某高坠死亡属于自杀身亡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人具有趋利避害、求生的本能,即使周某生前身患疾病也不能因此推断其会选择自杀终结生命,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其是自杀,应该认定是意外事件,被告某保险公司推定周某是自杀,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和正常的逻辑。综上,法院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某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周某高坠死亡系意外身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理赔范围,被告某保险支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保险人指定保险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周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本案三原告,本案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80万元,故某保险支公司应支付三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80万元。因某保险支公司系某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本案的保险理赔责任由某保险支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对该项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支公司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80万元,某保险公司对其支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李珊

法律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受害人坠亡原因存在争议时,在举证责任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受害方亲属提供的证据达到了待证事实的程度,能够基本排除受害人系他杀或自杀的情形下,如保险公司不能举证推翻受害方亲属的举证,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属于意外身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受害人亲属履行支付保险金的理赔义务。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江南法院新闻眼

私募基金投资人亏损,如何高效收集胜诉证据?

(一)8大场景分析,获取关键证据

【基金销售】基金宣传夸大误导,无销售资格,乱收销售费,高息利诱保本承诺...

【基金签约】无风险承受力测评,基金风险等级不匹配,无合格投资人认定,无冷静期回访...

【基金认购】无托管户,个人户或委托户收款,资金池滚动发售...

【基金备案】无备案先投资,与基金合同约定矛盾,多层违规嵌套...

【基金投资】违规关联交易,实控人自融,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

【基金管理】不向投资人披露基金信息,与融资人串通挪用,融资人到期不回购、管理人不追偿...

【基金清退】基金到期、不能兑付,管理人不清算,单方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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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6大实用方案,一对一解决问题

【取证方案】指导投资人依据八大取证场景,逐一梳理胜诉关键证据。

【举报方案】指导投资人向证监会、金融局、中基协及政府部门举报、控告。

【谈判方案】指导投资人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就投资亏损赔偿、补偿进行电话、微信、现场谈判支持与合法高效取证。

【起诉方案】指导投资人对起诉赔偿所需的费用、时间、程序、胜算依据进行分析,帮助投资人找到最多赔偿责任主体,增加获赔概率。

【保全方案】指导资人制定最佳财产保全方案,避免责任人转移财产,提前锁定赔偿额。

【执行方案】避免胜诉判决执行落空,银行账户、股权、不动产等各类财产权益等精准锁定,帮助投资人尽早落袋为安。

【新股申购有风险,投资者损失过亿】@股票期货交易培训师

曾几何时打新变成了一种稳定盈利的投资方式。

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参与打新交易。

但是这次蚂蚁集团上市失败,暴露了打新交易的风险。

由于蚂蚁集团上市失败,申购资金全额退款。但是对于很多融资参与打新的投资者来说。需要支付融资利息。初步计算,本次打新融资交易的投资者损失过亿。#A股# #股票#

股票交易作为风险投资的一种方式,始终存在着风险。风险控制将贯穿于股票交易的始终,无论是打新操作还是买卖交易。无论是新股申购还是可转债申购。风险的概率不一样,但是一定存在着风险。

风险与收益通常成正比。即投资收益是投资的风险补偿。

都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但对于明星来说应该是

代言有风险,捞金需谨慎

汪涵代言的金融产品爆雷,虽然他具备法律责任,但对他个人的名誉和在大众心目中的信任度是有很大的伤害的。

毕竟明星都是有自己的粉丝群体,且在社会上大部分人潜意识下会觉得明星代言的产品更可靠。

所以明星在选择产品代言的时候需要多方位的了解产品,这是对大众的负责更是对自己信誉度的负责。如果只看高昂的代言费,不看产品的话,那最终害的会是自己。#受害者能找汪涵赔偿吗# #明星代言翻车为何时有发生# #明星代言的产品真的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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