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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 住酒店 去景区都能用!山西将发放文娱旅游类消费券

时间:2020-03-03 04: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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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 住酒店 去景区都能用!山西将发放文娱旅游类消费券

近日,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关于度文娱旅游类消费券发放工作的通知》,结合消费券发放总体方案,就文娱旅游类消费券发放事宜明确如下。

(一)

消费券在文娱旅游行业使用范围为:山西省内所有城市影院;山西省A级旅游景区内经景区许可经营的餐饮、住宿、文化娱乐、旅游商品销售、内部交通等经营项目;山西省内各大文化旅游演出场所。

(二)

消费券在文娱旅游行业中的使用单位为上述范围内,办理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登记并在山西省辖内的线下实体商户,且交易地、经营地必须在山西省辖内,列入社会失信名单的商户不得参与本次活动。

(三)

省委宣传部按照上述条件审核确定电影院(附件1),省文旅厅按照上述条件审核确定A级旅游景区(附件2),各市文旅局于一周内按照上述条件审核提出各大文化旅游演出场所及A级旅游景区的文旅类商户名单,会同商务局公开发布,并向省文旅厅、商务厅报备,同时抄送各市文旅局、商务局,以便实现文娱旅游类消费券跨市使用。省商务厅也将通过钉钉信息系统与各市商务局共享商户名单等信息。支付平台在将商户接入平台过程中,如发现相关条件不符,各市商务局、宣传部、文旅局复核后,立即调整。

(四)

宣传、文旅部门负责文娱旅游类商户核销消费券资金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商户的审核,严防恶意套取财政资金行为,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政策平稳运行落地见效。各景区和文化旅游演出场所、电影院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宣传、文旅等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

各级商务、宣传、文旅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消费券发放工作。

联系人:

省商务厅(流通处)

兰中强 0351-4063762

省委宣传部(电影处)

谢 洋 0351-8302504

省文旅厅(产业发展处)

丁飞彪 0351-7325085

山西省城市影院名单

来源 | 山西省商务厅网站 山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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