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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案件快报|儿童景区摔伤起纠纷 法官悉心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2-10-06 1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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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案件快报|儿童景区摔伤起纠纷 法官悉心调解促和谐

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天气晴好,特别适合出游,景点到处都是人山人海。然而,随着旅游越来越热,因旅游发生的安全事故也就越来越多。近日,石泉县法院后柳法庭经过耐心调解,化解了一起因小朋友在中坝大峡谷摔伤引发的旅游纠纷。

案情简介

去年“五一”小长假期间,来自安康市汉滨区原告山山(化名、5岁多)同父母一起在被告石泉县某旅游公司经营的位于石泉县后柳镇的“中坝大峡谷”景区游玩,在景区西门口景观鼓楼登楼游玩下楼梯过程中不幸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踝上粉碎性骨折伸直型,于7月取出内固定术。涉案旅游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

事发后,旅游公司对景观鼓楼大门制作了铁门并封锁,禁止游客上楼。

原告父母与旅游公司及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将二公司诉至法庭,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000余元的80%即35000余元。

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准确界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大小,公平公正处理本案。主审法官召集当事人于庭审前一天下午到事地点对现场进行了查勘。

原告认为,孩子在景区摔伤,景区没有明显的安全提示,旅游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二被告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被告则认为,景区设有“禁止上楼,小心坠落”的提示牌,且警示牌悬挂于鼓楼一楼室内,一进门就能看见。原告系未成年人,原告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原告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亦提出异议。

双方各持己见,当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后,主审法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分头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指出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责任。

作为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鼓楼的提示牌悬挂于室内,从鼓楼外面并不能看到,致游客入内。既然不允许游客上楼,没有采取封闭性管理。二是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事发当天有多名游客上楼游玩,景区并无管理人员予以管理和制止。三是上楼的直梯没有扶手且台阶较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此系造成原告山山在下楼过程中摔伤的主要原因。故二被告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原告系学龄前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充分尽到监护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主审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说服各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协商解决矛盾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按70%承担原告损失,其中保险公司扣除10%免陪部分共赔偿原告24000元,其余由旅游公司赔偿4000元,二被告合计赔偿原告28000元(原告医疗费)。

至此,这起旅游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风景名胜区域范围内从事旅游管理或经营旅游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该风景名胜区内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包括根据被保险人公示的景区管理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山清水秀风景好,安全服务要确保。

警示提醒很重要,安全第一要记牢。

少年儿童懂事少,用心监护没烦恼。

编 辑:向 东

审 核:黄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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