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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

时间:2019-08-03 00: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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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

7月10日,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其官网公布了《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

《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如下:

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惠州市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民宿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四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设楼层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五条 民宿选址和经营场地应符合惠州市及各区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水源保护规划及旅游发展规划,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高风险区域。

第六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

1.位于镇、村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参照上述建村〔〕50号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版))要求。

2.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3.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八条 民宿的经营规范

1.治安方面:民宿经营者应安装公安机关认可的旅业治安管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传公安机关。

自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2.卫生方面: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用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3.食安方面:民宿涉及食品经营的,应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4.环保方面:民宿应接入污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和餐饮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处理。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原有民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5.诚信经营: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6.标识标示: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旅游者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12345热线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7.风险防范: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8.兼营服务: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9.睦邻方面: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九条 民宿的开办程序,如下:

1.证照办理: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民宿登记: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属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登记,并签订承诺书,承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民宿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惠州市民宿信息采集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民宿权属及类别证明文件;

(6)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7)如有加入相关民宿(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会员证书。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惠州市建立民宿登记和监管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惠州市民宿登记和监管系统上对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的民宿办理登记工作。民宿登记事项如下:

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

第十一条 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到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民宿正式营业一年后可自愿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星级评定。由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评价》(LB/T065-)的标准组织实施,对达到相应级别的民宿授予星级标志,并定期复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上一季度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等情况。

第十四条 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建、卫健、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组成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建立民宿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可采取专项检查、实地核查、随机抽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提高监管实效。及时通报民宿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住建部门对已办理信息登记的民宿消防安全是否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50号)》进行排查。

公安部门指导已办理信息登记的民宿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

各部门的排查结果须在惠州市民宿登记和监管系统进行登记。

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进行日常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查处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形的民宿,督促其整改,并将结果于30日内通过惠州市民宿登记和监管系统报送至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整改完成前列入异常名单。

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民宿登记信息及相关单位的检查结果,公布符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民宿开办要求及相关规范的民宿名录。

第十五条 鼓励各县(区)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民宿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的,由民宿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未到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民宿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可在30日内撤销其民宿登记。

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民宿设施或违法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管、住建、卫健、生态环境、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惠州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惠州市民宿信息采集表(示例)

2.惠州市民宿合法经营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

附件1:

惠州市民宿信息采集表(示例)

登记时间:年月日

附件2:

惠州市民宿合法经营及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宿合法经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体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行动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推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切实防范和杜绝民宿经营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更好地为惠州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贡献力量,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熟知并严格遵守《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履行相关合法经营审批手续,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证照,证照来源保证合法。

3、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4、定期组织员工及入住客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5、发现火情,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同时向110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6、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及提出的建立和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7、所经营的民宿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合法经营要求,目前仍有不符合要求的工作将对照《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要求,承诺在半年内整改完毕。

此承诺书接受上级相关部门、企业职工以及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宿经营者签章:

民宿单位法人代表签章: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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