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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以高质量地方立法助推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0-10-20 0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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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以高质量地方立法助推高质量发展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政府立法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岛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地方特色,推进立法工作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同频共振,让立法助推改革、保护环境、保障民生、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青岛高质量发展。刚刚过去的,青岛市司法局共审查修改地方性法规4件,审核修改政府规章10件。

以人民为中心

青岛市拥有政府立法权30多年来,共制定政府规章(含修改、废止活动)600余件次,目前现行有效政府规章140多件,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近年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案,制定、修订政府规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等,对住房保障标准、医疗保障措施等结合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让制度建设释放更多“民生温度”。

在社会保障领域,制定并完善了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内的各个群体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完善统一;建立并完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保障住房权利;建立并完善了养老服务、残疾人保障、妇女权益保障等制度,保障各群体利益;规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发展民办教育,规范校舍场地建设;保障公共卫生,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保障妇女儿童保健。

突出地方特色

为保护青岛海洋特色,制定《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等法规,从海洋环境、海洋旅游、海洋渔业、海水浴场、无居民海岛等多个方面保护青岛的海洋特色。

青岛市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高度重视城市风貌并加以立法保护,在全国率先开展城市风貌保护立法。1990年5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府令《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本着保护生态环境、改革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并对城市风貌的保护做出分类保护的规定。在不同历史时期,针对不同情况,围绕城市风貌保护,解决不同问题,从一开始重点保护老城区“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建筑风貌,发展到全方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青岛山海城一体的自然和人文特色风貌。

发挥制度引领作用

发挥法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推动作用,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条例》的议案,开展涉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勇于制度创新,结合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证明事项管理,规范行政机关索要证明、出具证明的行为,起草《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印发,自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证明事项管理的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规范,此举属全国首例。制定全国首部地方学校法《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立,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特别是对现代学校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制度设计及对学生加强惩戒教育的规定,大大推进青岛市教育教学改革的进程。

始终坚持制定与清理并重

为更好地发挥制度建设的保障作用,近年来,先后开展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政府规章全面清理,以及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12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修订政府规章32件,废止84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性法规19件,废止10件。,开展涉及机构改革、与开放政策不符等方面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现行464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41件法规、35件规章、53件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切实清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法规规章规定,淘汰制度建设的“落后产能”,让制度建设更好地为改革保驾护航。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建立完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选取来自基层组织、民主党派、基层工青妇组织、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经济和工程类咨询评估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基层单位作为基层联系点,并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调整基层联系点结构,增加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兴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类型企业作为立法联系点。通过普遍征求意见、个别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等方式,打通政府立法联系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

落实政府立法民主协商制度。将城市地下管线、海岸带规划管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等法规、规章草案向党外人士征求意见,将全部法规、规章草案征求市政协的意见,党外人士、民主党派等积极谏言献策,收到良好效果。

完善地方立法程序。青岛市的立法制度建设一直伴随立法的进程。,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青岛市积极启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修改,进一步落实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各项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立法协商制度、立法联系点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立法执行情况报告及立法后评估制度等予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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