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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欠钱不还的人注意 后果很严重

时间:2021-09-02 18: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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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欠钱不还的人注意 后果很严重

中国的网贷市场越来越成熟,很多人可以利用个人信用在网贷平台获取相应的贷款额度,但是这种无抵押式的贷款方式,也让很多“老赖”有了可乘之机,经常在各个网贷平台借款,却不偿还相应的借款。

“老赖”们觉得网贷平台给了他们“发家致富”的好方法,但其实这些不讲信用的老赖已触犯了法律,他们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下面小编带领大家一起梳理一下法律会对这些“老赖”有怎样的处罚。

一、将会面临诉讼,承担败诉风险,被采取强制措施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欠钱不还的人,我们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我们的权益。

首先,我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向法院起诉你,法院受理后会给你发传票,第一次会是调解,(当然,大爷您是不可能来法院的),那么就是调解失败。调解失败后,法院会发出第二张传票来确定开庭时间(当然,大爷您还是不会来法院的),但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庭”是不会影响判决的,法院判决后会把判决书寄给你,你败诉这是不用讲的,判决书会告诉你什么时间必须要把钱打到法院的账户,如果你不能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那么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你将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次,如果到期你不打钱,那么我们就会拿着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通知你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你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会依据“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你采取罚款甚至拘留。如果你还不还钱,法院会依照规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你名下的所有财产,直到你还钱为止,才会停止执行。

二、征信记录将会有污点,个人将会上信用黑名单

失信意味着破产!对于欠钱不还的人,除了会面临诉讼,你会在央行征信记录上留下法院强制执行记录。今后任何需要向银行、金融机构或小贷公司借钱,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你会成为信用黑名单中的一员,并将你的个人信息在全国及你所在地区以不同形式不定期向公众公告。

除此之外,你将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收到限制,正所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你将在乘坐列车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民航飞机时受到限制,不能高消费住宿场所住宿,不能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能出境旅游,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学校等。

在互联网发展迅猛的今天,如果你有司法负面数据,不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借款会非常困难,你的网上交易也将会受到限制:你的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将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你在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所以,老赖们,别再侥幸欠钱不还了,回头是岸!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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