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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58同城租房网 上杭58同城租房网

时间:2024-03-01 09: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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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58同城租房网 上杭58同城租房网

碰到好人,交警叔叔一生平安[祈祷][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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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苏到衢州,58岁大伯骑三轮车返乡,杭州交警接下来的话好暖:车票我来买

浙江杭州,一位民警夜晚在巡查的时候看到一个58岁的老人家独自艰难地推着破败的三轮车在路上走着,民警一番询问才得知,老人家是浙江衢州人,在江苏打工没有挣到钱,临近过年,为了省钱,他只能骑着三轮车回家,没想到骑着骑着三轮车的三个轮胎都破了,无奈之下只能推车赶路。

好心民警听到之后自费帮老人家买了车票,还给他买了食物,并把老人安全送到了车站。

好人真的无处不在,感谢好心民警给予老人家的温暖。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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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度电就要一块钱,这是在抢?在浙江杭州,郁某和女友租了一套“半套房”的房子。没想到,住了近2年后,他们发现电费越来越高,没有空调每月电费300元!每个月开空调要700元!他以为电表坏了,房东却说:“我说好了1元是1度,但我没收按照民用的制度来收费,不然我会赔很多钱的!”

郁某和女朋友住2个人。主要电器有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冰箱。电费直接付给房东。他感觉自己和女朋友平时很省电,但是电费越来越高。郁某说:

“一般不开空调,一个月电费就要两三百元。开空调的话,电费要六七百元。”

郁某介绍,他租这个房子快2年了,交电费也快2年了,都是按照房东安装的电表上的数字,钱也是直接付给房东大姐的。

后来他觉得电费太高了,就问了房东这件事。他想看电费单,房东一直很避讳这个话题。房东说,根据她安装的计价器,计价器没有问题。郁某说,这套房子当时是中介租的,现在中介找不到了。

当时签订的合同显示,郁某租住的半套房子,建筑面积60平方米,月租金3000元。租期从前年9月15日至去年9月14日。房子到期后,他和房东口头续租一年,月租涨了200元,没有续约。

当着记者的面,郁某又给房东打电话,问能不能看一下电费。楼主大姐一直强调电表肯定没有问题,电费只是一个总额。如果郁某一定要看的话,这个月她会把总额发给郁某,但具体金额不方便透露,这时候就可以看出这个房东大姐有些心虚。

房东大姐强调,她已经和郁某协商好了,电费1元1度。而且,其实刚开始的时候,她收的是7毛钱1度,但是9个月后,发现她每个月都要贴100多块钱。

随后,她和郁某协商,电费提高到1元1度。当时郁某也同意了。

郁某也承认这个事情,确实口头谈过电价,但没有写进合同。更何况我和女朋友一般白天要上班,晚上回家才会用电。电费优惠。

房东大姐说,租房子的电费确实是按照民用58分钱的电价交的,但她没有交。如果确认合同里没有一元一度电,她就和郁某核对电费,多退少补。最后,房东大姐退还了多收的1500元电费。

我认为,房东大姐最后还是因为心虚,才会还钱。如果报警彻查此事,房东大姐私自改动电价应该算是违法行为,但这个郁先生也是住了两年,也不好太过追究此事。但是如果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房东收一块钱一度电,如果超过当地电价,属于违法行为。但实际情况是,房子是分租的,有些公共用电部分,可能需要租户平摊,所以在现实中,很难做到绝对公平。

建议郁先生,如果觉得电费还是很高,不妨换套房子,可以租个小房型,不要合租。另外,跟房东协商好,不要房东代收,电费直接交给供电局,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么做纠纷就不会出现,你认为呢?

#杭州头条# #夏日生活打卡季# #新闻#

两年前,58岁的杨炼与丈夫离婚,同意把房子留给儿子。不幸的是,二十多岁的儿子和丈夫都去世了!不久前,多年前就失去联系的继子突然回家,霸占了房子,把她赶出了家门。房子应该归谁所有?

远嫁杭州的杨炼,独自在路边哭泣。奇怪的是,她本应该在家里见记者,但她选择了路边。她说她和丈夫结婚了,但今年丈夫的意外去世让她感到无助。现在,儿子把她赶出了家门,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她哭着说她一开始从未和继子来往过。他父亲去世后,他说他会来住这个房子,他有继承权。我说你有继承权,你就继承你父亲的那一半,我就住在我那一半。我现在没有地方住。他是我的继子,他妈妈在他一岁多的时候就带走了他。

把杨炼赶出家门的儿子不是她生的,而是她丈夫和前妻生的。在她和丈夫结婚的里,他们从未见过面。而如今,继子回来想占有财产。

她拿出x光片说是那天拍的,我脚受伤了。我回来的那天,他们来把我赶出去了。你不知道,七八个人来骂我,追我,打我。因为我现在在湖南没有亲戚,他们就这样对我。

当杨炼回到家,需要解决房子问题时,她遭到了继子张伟的无理抵赖。后来,杨炼决定问问继子。眼前新装修的房子是杨炼的家,但这时,门是关着的,喊人没有回音。可是门口还有晾晒的衣服,所以张伟应该住在这里。

杨炼已经三个月没有回家了,当她看着房子时,不禁感到悲伤。短短三个月,张伟换了所有的锁。他真的想独占房子。正在这时,一辆车开了回来,回家的是张伟。

他冷冷地对记者说,我不认识她,以来见过她几次,来拜年的时候也见过她。记者问他,当时他是怎么把她赶出去的?杨炼插话说,那天晚上有七八个人追我骂我,派出所记录了下来。但是张伟笑着说,谁打她?谁能证明她被打了?那天,她砸了我的门窗就跑了!

看见杨炼来,张伟就没有真正对待她。他还否认敢走杨炼。两个人见面的次数屈指可数,他也从来没有在这里住过。就在这个时候,张伟突然说她的继母表现恶劣。她父亲去世后,她的继母回家摔东西,在他看来,继母并没有真的继续住在这里。

杨炼大声说:“在装修期间,我有一半的房子。你通知我了吗?你告诉我了吗?说我在这房子里有一份,我要装修!但是继子反驳说,我在哪里可以通知你?杨炼生气地说,这个家里谁不知道我的电话号码?那你怎么知道你父亲已经死了?难道不是有人告诉你了吗?

一起来的张伟叔叔反驳说,如果你的男人死了,你来了,他们就不负责这件事。杨炼说,我告诉你了,微信说,我说我会回来。他要打我了!张伟又说,你还有脸来!

原来,丈夫去世时,杨炼不在场,也没有参加丈夫的葬礼。这样的行为让张家人非常介怀,但是她承认没有回家是因为害怕被打。奇怪的是,这个家庭从来没有过矛盾,张伟直到父亲去世才回来。为什么杨炼说她害怕就跑了?

张伟说她杀了我爸,她把我爸叫过来说这里有人租了房子。她让我爸过来催房客走。我爸爸那天回去的时候摔死了。杨炼解释说,事实并非如此。我没打电话。不信的话可以查查通话记录。他怪我,认为是我害死了他爸。

原来,杨炼三年前与丈夫就离婚,两人育有一子张军,夫妻俩对房子进行了公证,一起交给了张军。现在丈夫去世了,房子理应归张军所有,这也就顺理成章了,没想到,张军在24岁时因病去世,先于父亲去世。

但是张伟的表妹透露,杨炼和她丈夫在婚姻中关系不好。因为她不喜欢老实巴交的丈夫,他曾经是一个采煤工。两人总是吵架,杨炼前就去省外打工了,而且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后来,丈夫看到妻子不想回家,就提出离婚,不过又再婚了。那么,应该把这房子给谁呢?

杨炼拿出公证书,说房子是她和丈夫婚后盖的,属于夫妻财产。房子离婚时转让给儿子,现在儿子和前夫都不在了,那么儿子的那部分自己有继承权!

然而,张家人完全无视这一说法。他们认为张军已经去世,房子应该由继子张伟独自继承。然而,杨炼坚决不同意,因为她没有地方住,而且自从她被赶出家门,她已经呆了三个月了。连酒店老板娘都觉得,她自己天天以泪洗面!

后来,张伟和杨炼来到了调解办公室。杨炼说房子一人一半,或者让张伟补足她8万元,这样她就可以出去租房子了。但是,张伟说一分钱都不给她,这是她父亲留给她的,他想保住父亲的财产。

调解失败后,杨炼再次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当儿子先于父亲去世时,协议可以被视为无效。房子应该再分,继子和妻子各一半。听完之后,杨炼决定起诉,夺回自己的房子。

儿子和前夫先去世了,在异乡结婚,难免不会被排挤。虽然被排除在外,但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作为继子,你也要考虑后妈的未来,把属于她的东西给她。

毕竟她和你父亲在一起了,没有功劳也没有苦劳。

各位读者,你怎么想呢?继子该不该给继母房子?

#杭州头条##情感#

“我的钱是在外地被取走的,银行凭什么不赔?”浙江杭州,周女士早晨醒来,发现银行卡里的钱不见了,查询余额后发现,卡里58016.98元,只剩下16.98元了,她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女子甚是郁闷,到底是银行系统出现了错误,还是被人为盗刷了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女士早上起来,发现手机上有多条未读信息,她拿起手机一看,居然有12条银行卡付款信息!

经过网银和该行客服查询,确认有12笔付款,共计支付58000元,银行卡的余额只剩下了16.98元!

周女士对自己银行卡里的余额印象非常深刻,因为她在上一次工资到账后,还跟丈夫炫耀过,我发啦一路就发(58016.98元的谐音)可是一觉醒来,银行卡里的钱却不见了,让她的心情十分郁闷。

光是心情郁闷也不行,为了尽快固定证据,她一路小跑来到楼下的店铺,用银行卡消费了一笔,以此证明银行卡在自己的手里,这时,民警也赶到了现场,陪同她一起来到了发卡行。

他们通过调取周女士的银行卡流水,发现她的款项是在后半夜1点至3点之间,分成12次,在甘肃某地的多个自助取款机被取走的。

立案后,由于该行提供的线索有限,案件一直在侦破中。

为了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周女士多次与发卡行沟通赔偿问题,在遭到对方明确拒绝后,她一纸诉状将发卡行给起诉了。

在实际生活中,无论任何一个人,只要在发卡行办理了银行卡业务后,就与该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的合同关系,对方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储户卡内资金的安全。

回归到本案,只要周女士能够证明该行在此期间存在过错,没有完全履行保障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她就有权利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周女士向一审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1、周女士报案后,接警派出所出具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银行卡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人卡没有分离。

2、周女士所在单位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她在案发前后5天都在单位正常上班,并且有多名同事的签字加以佐证。

3、周女士与发卡行签订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她与该行间的合同关系。

一审认为,虽然该行提出,有可能是周女士本人或者他人持卡,到甘肃某地通过自助取款机取的款,但是该行却一直未能提供取款时的视频加以证明。

案件发生后,周女士已经提供了被盗刷的银行卡,其本人所在的单位也证明,她在银行卡盗刷期间没有离开过杭州,多方证据显示,周女士并没有人卡分离的情形,本人也一直没有离开过发卡行所在地。

就本案而言,周女士的所有证据和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她自身并无过错。

作为发卡行一方,应该完全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并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在人卡没有分离的情况下,出现银行卡被异地盗刷的情况,发卡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银行没有尽到对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院方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周女士的损失58,000元,以及在此期间滋生的利息。

判决结果出来后,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判决大快人心,看到他们高高在上的姿态,也该让他们尝尝败诉的滋味!

他们没理的时候就拿出离柜概不负责来推辞,他们有理的时候就得理不饶人,把储户当成什么了?这样的判决我们都支持!

还有网友建议,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警,然后到附近的店家刷卡消费一次,以此固定没有出现人卡分离的情况。

同时拨打发卡行的客服电话,证明人卡没有分离,然后按照客服的指令进行相关操作,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为了固定证据,不然就要被离柜概不负责了!

不过我倒是觉得,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能在储户存款的时候笑脸相迎,出现问题的时候就推三阻四,到处甩锅,既然储户选择了你们,就应该拿出应有的服务和担当!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于这样的结果您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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