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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某莲因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

时间:2022-11-20 01: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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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某莲因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淦某莲,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现住江西省永修县。

因涉嫌犯非法游行罪,于1月31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于1月3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淦某莲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淦某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永修县华龙莱茵美郡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购买的商品房房产证、水电分户、消防安全等问题未得到解决,通过建立维权微信群,相互联络,开始组织维权。

并自发交纳维权费4万余元至微信群中,推举该经费统一交由维权业主被告人淦某莲保管,用于业主上访时的资料、衣服、横幅等物品的购买制作,及业主上访时的交通、吃饭等费用。

1月12日晚上,在华龙业主维权微信群中有人说“华龙莱茵美郡的开发商胡某若现居住在永修县虬津镇,我们问题没解决胡某若还在那里潇洒”,有人提议去永修县虬津镇找胡某若给他点压力。

被告人淦某莲表示赞同,并安排人员联系车辆搭载业主前往永修县虬津镇。

1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淦某莲组织华龙菜茵美郡小区34名业主乘坐车牌号赣G×××××的客车来到永修县虬津镇,与其他自行前往的业主身穿黄马甲统一在永修县虬津镇虬津村胡某若家门口集会找胡讨要说法。

因胡某若一直未露面,便有人提议让大家穿上写有“还我房产证”等字样的黄色马甲到虬津街上游行示威,制造一点影响力。

在场的业主们一致认同。

随后淦某莲积极安排人员购买横幅、毛笔、墨水,在横幅上书写“娃子(胡某若小名)是骗子”、“娃子还我血汗钱”等字样,组织大家拉起横幅,并在附近村民家借了一个锣,由淦某莲喊,大家跟着喊口号从胡某若家开始游行,游行队伍拉着横幅出发,沿着虬津村的道路走到G316国道,后淦某莲又在虬津镇路边一个书店花70元买了一个喇叭,用喇叭喊口号。

游行队伍走到虬津镇震兴超市门口路段时,永修县公安局虬津派出所民警及虬津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游行队伍进行劝阻,公安民警当场告知游行行为违法,要求游行队伍立即解散。

淦某莲等人置之不理,拒不解散队伍,造成围观人群聚集,导致316国道交通堵塞。

后经民警劝阻,淦某莲等人答应收起横幅,不喊口号,走路前进。

游行队伍经过虬龙大道、G105国道,走到加油站路段时,淦某莲等人又打起了横幅,喊起了口号。

民警与政府工作人员再行劝阻。

淦某莲等人停留在路边拒不解散,造成围观人群聚集,导致南九路(原105国道)加油站路段道路交通堵塞。

经民警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淦某莲等人又收起横幅走路游行,通过虬津汽车站回到G316国道上,再回到虬津村胡某若家门口,最后游走到虬津镇家居建材市场。

至当日14时许,游行业主才乘坐大巴车离开虬津镇。

上述事实,被告人淦某莲在侦查阶段作了相关的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凌某、温某、孙某、金某、赵某、余某1、史某、余某2、刘某1、王某、李某1、陈某、邹某、杜某、李某2、邓某、朱某、徐某、刘某2、刘某3、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1.13虬津游行路线图与说明、“红色维权群”的聊天记录、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淦某莲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组织他人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造成交通堵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淦某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淦某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社区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淦某莲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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