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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结果 可能如何进行追责?

时间:2019-02-26 01: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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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结果 可能如何进行追责?

2月23日上午8时20分左右,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公司通勤车往井下运送工人时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截止2月25日,该事故已造成22人死亡,29名受伤人员在接受救治。经调查发现,涉事企业存在严重的非法违规行为。第一,发生事故的车辆是企业通过网络非法购买的,没有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也没有经过检测检验就擅自投入使用。第二,事故车辆从载荷来看应该不超过30人,而企业实际在现场荷载了50人,严重超员。第三,企业擅自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规定,将措施斜坡道运用于人员运输使用。第四,该企业严重违反停产复工要求,春节前期,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停产,而事实上企业在1月15号就进行了停产,春节过后从2月13号又擅自进行了复工,导致大量人员下井,发生这次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

1、从目前的调查结果来看,涉事企业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涉事企业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同时具备三方面的要素。首先,必须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其次,违规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业务”过程中;最后,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因为具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所规定的行为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目前的调查结果来看,该矿业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组织工人生产,导致发生21人死亡、2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很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2、该事故属于重大运输安全事故,是否会涉嫌交通肇事罪?

在厂矿发生汽车肇事的,到底是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对此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根据肇事场所来确定罪名。如果事故发生在厂矿企业内,则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事故发生在厂矿企业外的场所,则为交通肇事罪。第二,根据从事业务的性质来确定罪名。如果事故是发生在特定的生产线上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反之则应定交通肇事罪。

3、如果进行刑事追责,哪些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因此是否属于本罪的主体,关键要看其从事的工作是否与该重大事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问法网律师认为,矿区开采属于高危险性行业,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我国法律法规对追究矿区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严格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必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诉。目前,内蒙古矿业公司重大责任事故仍在调查之中,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就已经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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