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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一门店利用“时间差”做这事被罚500元……

时间:2018-08-19 12: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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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一门店利用“时间差”做这事被罚500元……

据了解,每年都会有很多西瓜摊贩到市区卖西瓜,这些瓜农往往占据着一些主干道,既阻碍了交通也影响了市容市貌,但是这些商贩会和城管利用时间差“打游击”。

案例回顾

7月13日11:27,曙光乡中队几名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临狼路路东某水果干果炒货店店门口停放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上堆放了满满一车西瓜,车头位置还放置了一块书写着“蜂蜜”的牌匾,不仅如此,距离此门店不远处的右侧人行道上,还停放着一辆满载西瓜的客货车。

这种状况出现了很多次,随着近期瓜果蔬菜的大量上市,这家门店就开始采取“时间差”战术,即每日临近正常工作日下班时间,店主李某就将上述两辆车停放在店门外占道经营,他以为执法人员下班后,这里理所当然变成“监管盲区”。不料,这一行为早就被执法人员“盯上了”。对此,执法人员也三番五次说服教育李某,劝他整改,但李某每次口头承诺会整改,但执法人员一离开就会“故态萌发”。为了防止此门店的违章行为给其他门店带来不良影响,执法人员当日就对上述门店店外占道经营的两辆车进行了拍照取证。

7月14日,曙光乡中队执法人员为店主李某出示了其占道经营证据,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李某5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

接下来,请听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钱婷律师、杨东奇律师为您解读与案件有关法律问题。

管理标准对于所有门店来说都是统一的,对此类行为的视而不见就是对其他门店管理的不公平,所以绝不能姑息!

法条链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12348内蒙古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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