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发龙、贺润飞、姚家富、杨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日前,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李发龙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贺润飞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姚家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杨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发龙、贺润飞、姚家富、杨艳以 “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组织、领导开展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来源:西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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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发龙 贺润飞 姚家富 杨艳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