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循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12月7日从循化县白庄镇乘坐公交车回拉边村时,以驾驶员到站未停车为由,朝驾驶员颈部击打了一拳。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了交通事故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车行驶途中殴打驾驶员,严重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因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免了一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循化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