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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袭警说不!福建福安公安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时间:2018-11-03 21: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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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袭警说不!福建福安公安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近日,福建省福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行政拘留1名违法嫌疑人吴某某,全力维护了公安执法权威。

10月2日凌晨01时37分许,在福安市城北街道坂中桥路段处发生一起群众求助事件,接警后我局民警马某等人到达现场,在将违法嫌疑人吴某某带离现场时,遭到违法嫌疑人吴某某反抗,其以踢踹警车车门、坐在警车后轮前面的方式,阻止民警将其带离现场。期间,民警马某的右手手背被违法嫌疑人吴某某用手抓伤,辅警王某辉的右手手背处被违法嫌疑人吴某某咬伤。

案发后,福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城北派出所在福安市公安局民警维权委的指导下,立即组织警力调查取证,经审查:违法嫌疑人吴某某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嫌疑人吴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福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警方提醒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和违法后果: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侮辱、围攻、拉扯、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等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该阻碍行为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讲,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包括主观上是否属于故意,客观上是否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2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执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煽动、纠集他人的;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骨干人员;泼洒污物等情节恶劣的;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抢夺、扣留、污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情形等。

《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有: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辅警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协助执法,其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组成部分,阻碍他们的行为也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如果行为人有公然侮辱民警的、捏造事实诽谤民警等行为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相关规定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达到刑事标准的,具体可按照刑法第29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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