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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扫黑除恶”首例二审案件在勉县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2020-02-01 01: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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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扫黑除恶”首例二审案件在勉县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28日上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勉县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李某强等8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上诉案。法庭经过近2个小时的审理,当庭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李某强等被告人分别被终审判处五年零四个月、四年零六个月、三年零十个月不等徒刑。

被告人李某、李某强父子伙同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勉县周家山镇采砂业内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勉县法院于12月29日经过开庭审理,对李某、李某强等被告人分别被一审判处五年以下不等徒刑。勉县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李某强、高某不服判决,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案是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例案件的终审宣判,也是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例上诉审案件。汉中中院高度重视,由副院长周晓平担任审判长主审此案。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上诉人最后陈述。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李某强、高某及原审被告人刘某聚集多人持械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李某、李某强及原审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侯某、吴某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与他人合伙经营,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上诉人李某、上诉人李某强及原审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勉县周家山镇采砂业内欺行霸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应从严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法庭遂依法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勉县法院 王亮)

责任编辑:翟力强 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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