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松山新区的市民通过锦州市8890民心网政务便民综合服务平台咨询:燃放烟花爆竹有什么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收到该市民咨询诉求后,市公安局松山新区分局立即责成工作人员予以答复,燃放烟花爆竹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执行。该通告适用于本市建成区(指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所辖乡、镇)。
在本市建成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春节期间遇有浓雾、重度霾等重污染天气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禁止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举办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后进行。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该通告还规定: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