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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法院:六年后起诉讨要借款 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时间:2020-04-15 16: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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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法院:六年后起诉讨要借款 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通讯员魏富军、杨珊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不了解诉讼时效,一旦期限届满,对方又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则面临丧失胜诉权的不利法律后果。6月5日,宁陕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李某与晏某为相识多年的好友,10月27日,晏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60000元,约定一年到期后还本息72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晏某一直未偿还该款,李某也一直未向其追讨。5月李某诉至该院,请求法院判令晏某偿还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借条用于证实其与晏某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晏某虽认可借款的真实性,但辩称本案已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宁陕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与晏某之间的债务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民法总则现已改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10月27日借款合同已到期,李某应在此后2年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但其现在提起诉讼,在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时,晏某的时效抗辩意见成立。最后,宁陕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寄语: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如直接向对方送达主张权利文书、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特别是在自行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以免丧失自己胜诉的权利。否则就像本案中的李某一样,即使铁证在手,自己的合法债权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责编:郑黎波

总编辑: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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