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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对16种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时间:2023-11-11 06: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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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对16种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为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出台了《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将在全面调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础上,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6种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生产经营。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等法规政策,结合一线执法实际,于6月17日出台了该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保障排污企业依法经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该实施意见提出在全面调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础上,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6种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2类情形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该实施意见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标准,细化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避免选择性执法、“同案不同罚”等问题,实现执法公正公平。同时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内部审核程序,防止滥施行政处罚、应罚不罚,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生产经营。(记者关鹏玉 通讯员苑秋菊)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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