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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新野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案件

时间:2019-07-22 18: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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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新野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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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节,黄蚬(xian)、又叫河蚬,成为不少家庭餐桌上的美味。有人为追求高额利润,竟然采用非法手段捕捞黄蚬,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

七月五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公安局上港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白河水系新野上港段,查获一起禁渔期内涉嫌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案件,现场查获黄蚬1000多公斤。

七月五日,正在值班的南阳新野县公安局上港派出所副所长贾玉恒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白河里打捞河蚬。接到线索后,副所长贾玉恒立即带领民警田强信、辅警马磊、张茁赶往群众举报的现场。因正值白河汛期禁渔期,可当民警来到白河流经的上港乡香桥、港南段时,远远的就看见河道内聚集了大量的群众,三五成群,分工协作,使用拖拽漏斗耙刺打捞河蚬。

办案民警介绍,拖拽漏斗耙刺它在捕捞河蚬的同时,会将河泥上的水草、小鱼等生物都进行打捞上来,导致河底的生态环境遭破坏,坑洼不平。

见此情况,出警民警经过简短商量,决定按兵不动,不打草惊蛇,采取紧盯捕捞、收购人员,争取证据固定,人赃并获。同时,民警贾玉恒将现场情况向所长张云华进行了汇报,并将案情通报给了治安大队,请求协助、支持。得到案件情况通报后,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张少辉立即带领民警赶至捕捞现场,协同作战。经过近两个多小时的等待和跟踪,民警准确锁定部分主要捕捞人员和收购河蚬的车辆和存放窝点,定点收网行动开始后当场查获嫌疑人刚刚收购非法捕捞的河蚬1000多公斤。当晚,警方将禁用渔具扣留,并将黄蚬放生回河中。

目前,涉案嫌疑人因涉嫌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罪被新野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温馨提示:禁渔期非法捕捞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河蚬又称黄蚬、金蚬、扁螺等,广泛分布在我国湖泊、江河中,天然资源丰富。它们穴居于水底泥土表层,以浮游生物为食料,生长快,繁殖力强。除天然资源外,也适宜进行人工养殖。河蚬可作为观赏贝类饲养,可成为水族箱中的“过滤器”,用于净化水质,吃掉水中的单细胞植物、微生物。

河蚬肉味鲜美,营养丰富,除鲜食外,还可以加工成蚬干、罐头、冻蚬肉或腌制成咸蚬。这不但在国内受到人们喜爱,在日本、韩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也普遍受到人们喜爱。近几年来,随着河蚬出口量的增加,河蚬价格不断提升。日本,韩国每年向我国进口上万吨的鲜活河蚬,作醒酒,护肝药膳。河蚬不但可以作为中药的药材,有开胃、通乳、明目、利尿、去湿毒、治肝病、麻疹退热、止咳化痰、解酒等功效,而且还是禽畜类和鱼类的天然饵料。

经过粉碎的蚬肉、蚬壳配入混合饲料,饲喂禽畜有促进生长繁殖的作用,可提高禽类产蛋率、畜类产乳率。河蚬也可作为某些特种水产品的鲜活饵科。河蚬亦可以作为农田肥料。施用碎蚬肉、碎砚壳,对酸性土壤有改良作用。每年的5月到6月是河蚬的生殖旺期。据民警介绍,由于近期河蚬价格居高不下,每斤三至十五元左右,部分群众采取的违法作业方式是用大铁耙直接从河床里把河蚬拖上来,不仅对河床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而且这种捕捞手段把大小河蚬一并捕获,相当于竭泽而渔。

禁渔期内禁止在野生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的,不管是捕捞的人,还是收购的人,还是售卖的人,都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域环境资源,影响恶劣,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源自:新野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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