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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云龙地区检察院: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上新台阶

时间:2021-10-29 08: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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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云龙地区检察院: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上新台阶

红网时刻通讯员 刘黎明 株洲报道

,株洲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顺应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形势、新发展,以“创一流业务,建一流队伍”为目标,坚持高标准、落实严要求,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全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探索巡回检察改革,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稳妥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司法权威,加强队伍素能建设,不断推进株洲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一年来,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着力抓好了以下工作。

提高政治站位,全神贯注抓好三项重点工作

在工作的基础上,4月份印发了《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扫黑除恶工作的重点。抓好日常监督,做到“三个严防”,严防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因“犯罪惯性”在监管期间形成“牢头狱霸”,破坏监管安全和办案安全;严防串供堵口、跑风漏气,确保办案安全;严防“冤假错案”。各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在办案机关侦查终结前,对涉黑恶在押人员进行了讯问合法性的核查。将涉黑涉恶类人员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严防涉黑涉恶人员混管混押。深挖涉黑涉恶犯罪线索,通过强化谈话攻心,出入所谈话、权利义务告知、约见检察官制度、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方式发现涉黑涉恶线索6条。从严把握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加强黑恶势力罪犯交付执行、财产刑执行监督。

7月份特赦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严密开展工作部署,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特赦检察监督工作领导,成立了以市院检察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认真学习特赦工作相关规定,吃透法律规定,用好国家政策;开展摸底,掌握特赦对象具体情况,严格执行特赦规定;依法开展同步监督,及时、规范审查。全市检察机关共出具特赦检察意见53件,均无异议或不当,较好地完成了特赦检察监督工作。

积极主动作为,全心投入巡回检察改革工作

2月,云龙地区检察院被省院确定为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单位,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双赢共赢多赢”、“谁执法谁普法”、“监督者更要主动接受监督”四大理念,紧贴监狱检察工作实际,组建了专业化的巡回检察组,精心规划巡回检察内容,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推进了巡回检察工作质量与效果双提升。先后对茶陵监狱和网岭监狱进行了常规巡回检察和专项巡回检察,通过检察共向监狱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34份。

规范了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职责,以“减量不减质”为原则,对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将原派驻检察中的死亡事故检察、重大事故检察、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划归相关职能科室履行或由全院员额检察官轮案办理。相应调整了检察室在出入监检察、三大现场检察、生活卫生检察中的工作要求,减少和简化了对日常谈话、日常监内巡察及驻狱时间上的硬性规定,减少了“志账表”填写等日常性杂务。结合巡回检察工作,在巡回检察前,由派驻检察室为巡回检察组提供监狱相关信息,使巡回检察预案的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巡回检察期间,由派驻检察室主任担任检察机关联络人;巡回检察后,由派驻检察室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跟踪落实。

充分发挥专项巡回检察具有“短”、“小”、“活”的特点,即时间短、规模小、形式灵活,对全面巡回检察进行一种延续和补充。实行“1+X”的巡回检察模式,即每年固定开展一轮全面巡回检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数次专项巡回检察或机动巡回检察,通过全面和专项巡回检察的有效结合,实现了对监狱巡回检察内容的全覆盖。同时,突出专项巡回主题“量身打造”检察方案,摆脱单纯办案的监督执法思维,在监督切实帮助监狱解决实际困难。

根据巡回检察的内容,分别针对新收押罪犯、常规服刑罪犯、即将离监罪犯设计不同的问卷调查项,制作《问卷调查表》。在常规巡回检察中共发放调查问卷700余份,通过设立举报信箱、与相关人员谈话、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方式发现有价值的线索10余条,有效拓宽了线索获得途径。根据巡回检察发现的线索,积极稳妥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以事立案2件。

落实“四化”要求,全面提升执检干警综合能力

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了主题党课、主题党日,组织全体党员参加了延安、遵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党性教育培训班学习,参观李立三、耿飚故居,不断增强队伍“四种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引导全体干警形成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思想自觉。

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巡回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制定了案件管理办法和诉讼文书归档办法,明确了案件办理的质量标准,建立了员额检察官办案组织轮案制度,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案件,事故检察案件等三类案件实行轮案制办理。进一步完善了《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监控联网使用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审查程序的规定》、《刑事执行违法(违规)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规范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规定》、《对监管场所“四个重点”开展检察监督的规定》等规章制度,统一和细化了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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