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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摇身变成“日租房” 这三处非法经营场所被查处

时间:2020-06-30 22: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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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摇身变成“日租房” 这三处非法经营场所被查处

2月1日,爱济南记者从槐荫分局了解到,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兴福派出所组织专门警力,集中开展辖区社会面清查行动,重点打击利用日租房变相经营旅馆的治安违法行为和消防违法行为。行动当天,派出所民警查获利用日租房变相经营旅馆场所三处。

一处是大金新苑22号楼2单元302室,网络注册名称是“绵江之星”,经营人潘孝峰,面积120平方,内隔5个房间及一个卫生间,每个房间内配备有空调、电视和必备生活用品等,6月经营至今,未办理公共场所消防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现场将经营人潘孝峰待会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民警依法取缔并扣押涉案物品。

第二处是绿地爱丽舍三区2号楼1单元1804室,网络注册名称是“iu精品公寓”,经营人郭凤霞,面积106平方,内隔5个房间及一个卫生间,每个房间内配备有空调、电视和必备生活用品等。1月经营至今,未办理公共场所消防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现场将经营人郭凤霞待会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民警依法取缔并扣押涉案物品。

第三处是疑似利用日租房变相经营旅馆场所,地址在绿地爱丽舍三区2号楼1单元901室,网络注册名称是“红树林公寓”,面积110平方,内隔5个房间及一个卫生间,每个房间内配备有空调、电视和必备生活用品等,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民警依法取缔并扣押涉案物品。

对以上违法经营场所,兴福派出所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处理,并予以取缔,涉嫌未经消防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消防大队处理。

注: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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