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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200万采购煤炭 到账却转作他用 保证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0-08-01 23: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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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200万采购煤炭 到账却转作他用 保证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大小新闻客户端8月5日讯(YMG全媒体·大小新闻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郭宏伟)跟银行贷款200万,借款用途为购买煤炭,收到款项后却转作他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换不上钱,保证人能以此为由免除连带保证责任吗?看烟台法官如何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5月16日,吕某与山东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吕某向山东某商业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煤炭,借款期限一年。当日,姜某与山东某商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姜某为吕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东某商业银行于5月16日依约向吕某账户发放了贷款。吕某收到借款后并未将200万元用于支付购煤款,而是立即将款项转入到某矿业公司账户内,之后某矿业公司将该200万元用于清偿其公司外债。

借款到期后,因吕某未还款,山东某商业银行起诉吕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姜某对吕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姜某认为,山东某商业银行负有监管借款用途的职责,借款人吕某改变借款用途,山东某商业银行未尽到监管职责,自己作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姜某还认为,借款合同系吕某与山东某商业银行恶意串通,骗其提供保证,其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姜某对其主张山东某商业银行与吕某恶意串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吕某偿还原告山东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姜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山东某商业银行与吕某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山东某商业银行要求吕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山东某商业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200万元借款发放至吕某账户内,借款人吕某将所借款项用于何处,山东某商业银行已无法控制,对借款用途进行监管是山东某商业银行的权利而非义务,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姜某主张山东某商业银行与吕某恶意串通骗取其在保证合同中签字,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姜某与山东某商业银行之间订立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姜某应当对吕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在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后,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区别对待: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是一种变更主合同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内容发生非根本性变更,如果未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然要依其对债权人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主合同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更,则必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变更贷款用途,是对合同必要条款的重大变更,或者说是对合同内容的根本性变更。因为贷款用途的改变,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因此如果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协商改变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贷款用途由借款人单方改变,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一旦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中,借款人即有权自行支配,贷款人并无监督义务。借款人单方改变贷款用途,因贷款银行并未参与协商,故不构成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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