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如药剂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坏,悬浮液不产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现象,即可混合使用。
(3)混合后的混合药液(药粉),对作物不应出现药害现象,如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4)药剂混合后,应该是提高了混合药液的药效,至少不应降低药效,也就是说,混配后要增效。
(5)药剂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也就是说不能增毒。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 网友评论
-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