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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因醉酒被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0-08-22 0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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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因醉酒被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零容忍” 严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有效控制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和涉酒驾醉驾事故反弹趋势,进一步打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连日来,我市公安交警保持高压态势,严查严管严惩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在武都区,针对夏季酒后驾车的规律和特点,民警们科学部署警力,在市区彩虹桥、北裕河大桥、桥南等地设卡,对过往车辆驾驶员进行详细排查,并对驾驶人一一进行呼气测试,对心存侥幸的驾驶人员形成有力震慑,切实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违法行为人 潘某军:喝了三两多酒,我今天也犯了错误,(后座)带了两个一个我妹妹和一个我外甥,我现在也知道后悔了。

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县城区、临江、碧口三地开展夜查酒驾醉驾统一行动。整治过程中,民警边查车边宣传,积极向过往群众和驾驶人宣传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人身安全的危害,让“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理念深深植入每位驾驶人和群众的心中,形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舆论氛围,有效遏制因酒驾、醉驾等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

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副中队长 杨献炜:为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行动,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开展酒驾夜查行动,主要针对酒驾及无证严重交通行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我们希望广大人民朋友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为了个人以及他人的安全文明出行安全驾驶。

记者 张瑾宁 焦小菊

通讯员 张锴

文县:查处一起使用伪造驾驶证案件

6月14日,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临江中队民警执勤时,发现车辆川A5K52R驾驶人安某强出示的行驶证显示车辆逾期未检验,其出示的B1驾驶证上的字迹涉嫌造假。经公安网查询,安某强并无驾驶证信息,其驾驶的川A5K52R号牌小型轿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

依据规定,文县公安局决定对安某强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3项合并执行,合计罚款7000元,处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 张锴

武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6月6日,武都区安化镇驾驶人蒲某荣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武都区安化镇加油站门口时,车辆碰撞在武都区甘泉镇驾驶人苟某涛临时停放在道路南侧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蒲某荣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成因:1、当事人蒲某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环境观察不够,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2、当事人苟某涛在道路上夜间临时停车,车厢尾部反光标识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起到有效警示、防护作用,在来车方向未设置安全有效的警示标志,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通讯员 茹芳丽

成县:男子无证驾驶强行冲卡被拘留

6月16日,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黄渚中队民警在青兴路落实勤务,一男子驾驶甘K3869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检查点附近时,执勤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驾驶员不予理会,突然加大油门冲卡逃离,将执勤民警刮倒。其余民警立即联合当地派出所对该车辆进行查找,最终在辖区村委会将该车拦截。

通讯员 王丽

西和:“一盔一带”事故案例警示

6月13日,周某会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和县西美国际酒店十字路口,与该路段右侧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会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驾驶人周某会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闯红灯,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依照规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周某会负全部责任。

西和交警提示:广大驾驶人和乘车人,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无论是驾乘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在车辆前排还是车辆后排,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

通讯员 王娟娟

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1、樊社义(男,5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林镇村民),8月26日,醉酒驾驶甘K05172(临时)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钟楼滩路北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贾战军(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3月29日,醉酒驾驶甘KQ584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兰渝线443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巩早平(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蒲池乡村民),3月25日,醉酒驾驶甘KDY01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清水沟桥100m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巩社德(男,5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村民),2月21日,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油橄榄基地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秦立军(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村民),3月2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兰渝线416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唐成顺(男,6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4月3日,醉酒驾驶甘KC0525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新市街什字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李丽军(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村民),3月28日,醉酒驾驶甘K8725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彩虹桥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刘奋军(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3月22日,醉酒驾驶甘KU5189号小型轿车,在兰渝线440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张发富(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镇村民),3月28日,醉酒驾驶甘KDU4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大姚路50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郭凤霞(女,28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迷坝乡村民),4月21日,醉酒驾驶甘KM909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康望路14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梁亮(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4月30日,醉酒驾驶甘K0B802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康望路14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段立新(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3月22日,醉酒驾驶甘KDW94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兰渝线44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王成让(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村民),4月15日,醉酒驾驶甘KDN3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兰渝线44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朱全林(男,5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4月2日,醉酒驾驶甘KF8889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江武线138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王海平(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营镇村民),8月24日,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东江一号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张云飞(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3月30日,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东江一号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张镜骑(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3月21日,醉酒驾驶甘KBM393号小型轿车,在兰渝线440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姚锦涛(男,22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12月31日,醉酒驾驶甘KR7835号小型轿车,在成县同谷北路北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张康宁(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陈镇村民),6月17日,醉酒驾驶甘KU206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陇南路玉龙宾馆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杨育龙(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泥阳镇村民),7月23日,醉酒驾驶陕A2C13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江武线22km+9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王子恒(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鱼龙镇村民),5月31日,醉酒驾驶甘KDW3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旧盘旋路西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鲁新杰(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7月18日,醉酒驾驶甘K3120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同谷北路北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王飞(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陈镇村民),7月13日,醉酒驾驶甘K94489号小型轿车,在成县陇南路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何锐(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5月15日,醉酒驾驶陕F2608U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双石路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张玉弟(男,6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白杨镇村民),5月11日,醉酒驾驶甘KF892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康阳路36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宗海兵(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3月13日,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石小平(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4月24日,醉酒驾驶甘KG263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南大桥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张文平(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5月6日,醉酒驾驶甘K01779(临时)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南大桥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赵红伟(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磨坝乡村民),6月14日,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新市街什字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0、宗刘兴(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3月6日,醉酒驾驶甘KQ59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兰渝线440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依据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吊销以上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讯员 刘兵兵

今年的高考时间在7月7日和7月8日,为了让孩子们有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我们提议驾车出行尽量避开考点周边道路,行经考点周边时自觉禁鸣喇叭。

高考期间,交警部门将增设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并设置停车引导标志,方便接送考生车辆停放。易堵路段、路口必要时将采取临时限行、单向交通等管理措施。同时,乘车或自驾车辆前往考点的考生和家长,需提前选择好线路并熟悉线路,避免路上因拥堵耽误时间。送考车辆需服从交警现场指挥,做到“即停即下即走”。

最后,我们也衷心祝愿所有的莘莘学子能够金榜题名,走向更宽阔的未来。

陇南广播电视台《交警伴你平安行》

监制:杨东红

责编:王伟毅 编辑: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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