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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相应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文件发布前,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税前扣除,而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不能税前扣除。有的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相应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文件的发布,解决了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税前扣除事项的各种争议。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
在企业(受票方)不知道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企业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企业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能界定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
如果销售方向受票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销售方不属于虚开专票发票,企业取得该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销售方向受票方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向受票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销售方按规定向受票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二、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尽管存在真实交易,该发票仍为虚开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成本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后,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何补救措施?
企业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后,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销售方换开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在换开专用发票,因销售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换开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取得虚开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换开发票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前述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未取得合规发票且不能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在发生当年未做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期结束后,除被税务机关发现外,企业重新取得合规发票或者未取得合规发票但能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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