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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刑法

时间:2018-09-29 0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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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刑法

在备考过程中,遇到体系庞杂、内容丰富的公共基础知识,我们难免会觉得无从下手。尤其是法律这一部分又非常的专业化,涵盖的知识面又非常的广泛,所以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对于知识点就需要逐个击破,对待不同类型的知识点,采用不同的学习方法。像刑法这一部分,在考试题目里面大多会穿一身“有趣”的衣服,通过五花八门的案例来考察同学们的逻辑分析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理解专业性的刑法概念,那么今天我们就带领大家来剖析一个很容易让人混淆的问题——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

说到正当防卫,可能关注新闻的同学对于一些社会热点有过关注,比如“昆山龙哥被反杀案”、“涞源入室被反杀案”、“云南退伍女兵反杀案”等等,那同学们当时看到这样的案例的时,可能会思考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为什么正当防卫可以给这些人“免死金牌”呢?那我们接下来就主要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做深度剖析,一起揭开正当防卫神秘的面纱。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概念比较抽象,但是从概念里面我们还是能对正当防卫有一个基础性的认识,就是在当一种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如果我们一味地等待公权力机关对我们进行救济,可能就会丧失保护这种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那么我们就要勇于“自救”,先发挥自己的力量来制止不法侵害。

二、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种不法侵害,不能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来的,排除“假想防卫”。比如:王美丽打算去银行取钱,担心路遇歹徒,因此事先在包里面准备了一把刀,取完钱从银行出来,王美丽在往家走的路上,总觉得后面有人在跟着自己,回头一看果然有一男子,王美丽心想,此人贼眉鼠眼,该不会是想抢我钱了吧,于是想先下手为强,转身把男子捅伤,事后查明该男子只是跟她同住一个小区。那么这种情况下,王美丽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根本就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必须要正在进行,事前、事后都不成立正当防卫。比如:甲扬言要杀乙,乙心想与其坐以待毙,不如自己先动手,乙找到甲,将甲杀害,乙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没有开始。王二狗路遇抢劫,推了匪徒一把,匪徒摔倒在地,头磕到砖头上,晕过去了,此时王二狗捡起地上的刀,猛刺匪徒心脏数刀,将人杀死。这种情况下,王二狗的行为仍然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

3.必须要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也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够拿不法侵害人的近亲属来威胁不法侵害人停止不法侵害。

4.主观上必须要具备防卫的意识。排除“互相斗殴”和“防卫挑拨”两种行为。比如:甲乙是仇人,约好去村口的练武场决斗,那这种情况下双方打成一团,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是为了保护自己,因此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张三娃挑衅李四娃没出息,百般辱骂,李四娃忍无可忍想打张三娃。张三娃急忙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李四娃,那这种情况下,张三娃的行为就是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5.不能够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说到限度问题,我们还需要额外注意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情况: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例】在“昆山反杀案”里面,龙哥拿着长达半米、双面开刃的管制刀具行凶,而于海明手无寸铁,被砍伤,自己的生命安全面临着严重的不法侵害,那么在防卫过程中他夺下了刀,这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之下,我们是无法要求他冷静分析到底如何做才能既制止住不法侵害,又能保护自己的,所以对于行凶,就拥有无限防卫权,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虽然龙哥被反杀,但于海明的性质属于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对正当防卫所做的阐述,希望可以为广大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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