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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3-12-02 14: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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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说明了作弊处罚,其中有哪些需要关注的亮点?小编在此进行了整理,一起来了解↓↓↓

1.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公告第二条指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考试开始之前作弊被查获 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公告第四条指出,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3.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等行为属犯罪

公告第五条指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非法出售的试题、答案与标准试题、答案不一致 不影响相关罪行的认定

公告第六条指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5.以单位实施作弊行为的 相关人员均负刑事责任

公告第八条指出,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6.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外的考试中作弊构成要件 需负刑事责任

公告第十条指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发布有关考试作弊信息等行为属犯罪

公告第十一条指出,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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