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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税选择3%征收率开具发票

时间:2019-10-29 02: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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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税选择3%征收率开具发票

问题:

A公司为陕西西安本地一家小规模纳税人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总价为100万元,并要求提供3%的专用发票,后因疫情原因,推迟了交易时间,直到8月份才将货物发送给客户,但是根据国家政策A公司8月应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但是客户要求我们按照合同执行,开具3%的发票。A公司现在有什么办法。

答复:

A单位可以放弃减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由于A单位在1月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中已约定了这批材料的含税总价为100万元,8月份实现产品销售。根据国税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月底以前的,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财税24号文将上述政策的优惠时间延长至12月份。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A单位在8月份销售的这批产品,应该享受国税5号文件中的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但问题是A公司在1月已经和客户签订了采购合同,且约定了这批材料的含税价100万,专门说明了必须提供3%的专用发票,那么A单位是否可以放弃1%征收率的优惠政策,依然按照3%开具增值税专票呢?

在4月18号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关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的答疑10中明确回答: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因此,A公司可以直接给客户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务中交易双方也会出现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情况:客户要求按原合同约定的的内容计算出不含税总价100/1.03=97.03万元,按这个不含税金额开具1%的增值税发票,客户也只支付97.08*(1+1%)=98.05万元的货款。理论上应该采取这种方法。

第二种情况:有的客户比较强势,甚至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必须提供对应的可抵扣税额,如案例中必须提供增值税进项税总金额为100/1.03=2.9万元的发票。

如果按照这种方法提供了1%增值税发票,税额合计为2.9万元时,价税合计的总发票金额就应该是294.17万元,严重背离了交易实际,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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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德居正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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