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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执法信息情况

时间:2024-06-22 16: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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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执法信息情况

一、执法主体名称

鹤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二、经费来源

市财政全额拨款

三、队伍编制

事业编制40个。

四、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机构职能

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具体的卫生监督规划任务实施,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政监督、传染病监督、母婴保健、职业放射卫生、学校卫生、食品安全协调等综合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主要任务

1.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拟定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3.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现场监督监测、采样工作。

5.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6.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7.对建设项目的新、扩、改建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8.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9.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交付的其它卫生监督任务,保证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1 0.全面推进卫生综合执法,规范监督行为,做到依法行政。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

(三)业务范围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全市范围内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疫情要定期向上级报告和公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对全市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对全市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医疗机构执业违法行为,对医疗市场进行管理;对血站执业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者提出处罚意见。

4.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规定,对全市涉及放射卫生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及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放射卫生监督和现场指导。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全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监测;负责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监督。

7.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全市学校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负责对学校教学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对校园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涉及学生健康的场所和项目进行卫生监督和现场监测。

8.负责涉及放射、公共场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学校建筑预防性卫生监督及其它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9.负责受理被监督单位、消费者的投诉,从业人员来访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负责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及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负责定期发布监督动态。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黑龙江省献血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及相关规章;

1 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1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 2.《消毒管理办法》;

1 3.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1 4.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要求。

五、法定代表人

张海春

六、单位地址

鹤岗市工农区公交路13号,邮编:154101

七、投诉举报电话

0468-6168921

【来源:鹤岗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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