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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8-29 06: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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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解决各类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省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30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11号)要求,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逐步健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基本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完成城市交通管理指挥、高速公路及农村道路监控等信息系统建设,促进交通安全科技应用水平大幅提高,道路交通监管能力和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建立农村客运服务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职业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及幼儿等重点群体交通安全教育制度,进一步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实现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道路交通更加便民、有序、安全、畅通。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普法和中小学地方课程标准。各级政府要把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内容。建立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常态机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二)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行动。

深入开展“海南文明大行动”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活动,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以大中小学生、机动车驾驶人、城市居民、农民等为重点群体,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大力推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到底,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到,在其他市县建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组织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交通安全主题歌曲、小品、曲艺等文艺作品,培育承载现代交通安全理念的文化精品。通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等活动,采取征集评选、巡演、义演等形式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文化传播中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各级政府要在征地、经费、立项等方面大力支持公安、农业农机部门建设规范的驾驶人考试场、考试监管中心和应用驾驶人考试科技评判系统,确保驾驶人考试严格、公正、规范。公安机关要按“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布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落实驾驶人培训及考试内容和标准,严格执行新增加的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处置技能等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要严格落实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雨雾天、湿滑路等场地驾驶的培训和考试项目以及山区、陡坡、隧道等复杂实际道路和夜间驾驶的培训和考试工作要求。公安机关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驾驶人考试质量考评工作机制,提高驾驶人考试工作质量。(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公安机关每年要定期向社会公开驾校考试合格率、3年驾龄以下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考核排名机制,明确奖惩办法。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设和应用全省统一的驾驶人培训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实现通过指纹、视频、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科技手段确认培训学员身份,记录学员培训时间和培训里程,确保驾驶培训质量。驾驶人培训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要实现与公安机关驾驶人考试管理系统联网对接。(责任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三)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危险化学物品运输驾驶人及校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人员的审核与培训考试。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要加强协调合作,在底前完成重点车辆动态监管平台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联网对接,实现客货运、危险化学物品运输驾驶人及校车驾驶人从业信息、驾驶人审验和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情况、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动态运行信息共享;要制订依据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违法信息进行执法的工作程序,定期抽查、严格惩处违法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和客货运企业。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公安机关要强化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的审验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驾驶人审验率,结合审验工作对有交通违法记分记录的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开展不少于3小时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旅游委)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一)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加强校车安全监管。制定出台《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真研究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格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校车审批许可,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严格招聘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监管。公安机关要严把机动车注册登记源头关,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查验,确保登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及时将违规车型和生产厂家通报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由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加强机动车生产一致性监管。商务、质监、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载货汽车销售一致性的监督管理,凡发现销售载货汽车不符合国家生产一致性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销售商限期整改。

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严厉打击检验检测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检验检测行为。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原始数据真实有效性的监管,杜绝篡改和伪造检验数据行为的发生,每月要集中清理一次大中型客货车检验情况。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事故的车辆安全隐患责任倒查,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以及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并予以曝光,着力推动车辆质量问题的解决。

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管。公安、商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报废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严格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机动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或接近报废期限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进行有效监管和促其回收报废。公安机关对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依法公告并强制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机动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对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收缴拆解。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秩序的监管责任,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报废车,机动车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车辆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相关单位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二)强化非机动车安全监管。

出台海南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加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五、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的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要逐步取消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力争在底前实现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不挂靠经营的目标。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公安、安全监管、保监等部门要在底前建立并施行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要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委、省安全监管局)

(二)全面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322号)要求,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通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全面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力争在6月底前全省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达标,前其他道路运输企业达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旅游委)

(三)严格班线客运和旅游包车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长途客运班线的管理,在受理新增长途客运班线时,增加对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要严格执行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的规定。对未落实长途客运班线安全管理要求的企业,暂停其参与班线招投标和新增运力审批。严格控制审批里程达到1000公里的长途客运班线。要按照《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运发〔〕304号)要求,深入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的安全管理,完善包车牌证发放手续。对旅游包车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没有取得省际班线资格的企业,禁止从事省际包车业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旅游委)

(四)加强对客运车辆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合理安排班次,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要严格落实长途班线中途休息制度,特别是10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要确保驾驶人按照规定停车换人、落地休息,避免疲劳驾驶。支持运输企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等地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中途休息点,为驾驶人落地休息和轮换提供服务。

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要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要督促运输企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落实监控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对车辆出站、超速、中途停车等状态加强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车辆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进行处理。充分发挥卧铺客车车载视频的监控作用,坚决防止车辆超员。对各类违法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3年。督促运输企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在底前按要求完成监控平台或监控端的标准符合性审查,或接入已通过系统标准复合型审查且在我省备案的监控平台,使用其监控平台对所属车辆行驶状态实行监控管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旅游委、省安全监管局)

六、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道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要求,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规划、设计及竣(交)工验收环节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建立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不得通车运行的机制。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较大及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严格追究责任,整改到位前要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省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和学校周边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要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要加强道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到,全面完成国省干线公路的安保工程实施任务。公安机关、气象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制度和系统的建设,提高对台风、暴雨、浓雾、团雾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

(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省政府将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我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公安机关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各级政府要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重点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农村公路的治理。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洋浦)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

七、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一)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强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及时维护、修复和完善高速公路沿线的隔离栅、防护栏、标志标线和遮光板、中间绿化带等设施,加强对桥梁、涵洞的监测,整治和封闭高速公路非法开口,提高安全行车条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二)加快高速公路交警队伍建设。

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要逐步完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专业管理机构,加强高速公路民警警力配置。要将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与新建高速公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整合一定资金,按照每个市县或沿高速公路每 50公里建一处执法执勤营房的要求,配备办公场所,逐步解决已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交警队业务技术用房问题。(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三)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科技应用水平。

尽快建立我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一路双方”联合指挥中心,接入高速公路视频监控、重点车辆GPS监控、实时气象信息监控、应急救援网络等相关信息,实现高速公路查缉布控、气象监测预警、交通诱导、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等的统一指挥调度。全面建成全省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系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加紧建设完善道路交通标志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特别是农村儿童安全出行问题。(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市县、乡镇、村委会、自然村四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落实乡镇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中,实行专项考核。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快乡镇交警中队的队伍和营房建设,加强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在尚未建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职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负责交通秩序协管、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信息收集报送等,强化农村交通安全监管力量;底前在农村地区重点道路交叉路口、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建设道路电子监控设施,提高农村道路的管控率。底前,全省完成48个乡镇交警中队营房建设任务。农业部门要深化“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联合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重点查处无牌证机车,打击拖拉机违法载人、人货混载、改装加胎、改装超高超宽行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行为。公安交警、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做好信息交换工作,互通情报,在农机部门设立警务室,开展警农联合执法,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要加快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执法系统建设,依法监管农机牌证,提高农机监管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

九、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城市、县城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并落实公安机关参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机制,参与交通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机制,参与道路规划、建设项目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定期进行交通组织管理规划编制工作和开展交通流量调查与分析编制工作机制。要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以及步行、自行车慢行交通系统、停车系统等交通专项规划,完善道路通行功能,提高城市交通公交分担率,实现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行其道,提高行人、自行车、电动车和机动车的通行效率。要不断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流的组织,大力推进智能交通建设。要充分运用交通工程技术,优化路网结构,提高交通信号控制技术水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等设施,合理渠化道路交叉路口。要提高主干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的亮灯率,提高夜间照明的安全通行条件,,以上道路、路段的亮灯率达100%。要加快邻近城市主干道的住宅集中区、繁华商业区、学校周边的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和行人过街设施建设,规范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加强路边停车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要加强施工道路交通的组织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要在充实警力条件下改革勤务制度,依靠交通科技装备推动路面勤务向动态化发展。要大力培养和引进城市交通组织和交通管理科技人才,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新成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一)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不断改革路面勤务管控机制,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加大对道路的管控,强化“两客一危”、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集中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占道行驶、涉牌涉证以及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切实减少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公正、规范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标准,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质量检查监督,切实提高道路交通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二)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应用水平。

要加大财政和科技投入,不断完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及相关配套项目建设,通过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安交警移动警务系统,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能力。,建成市县际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出入岛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全省道路交通查缉布控系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机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重特大交通事故、运输危化品车辆交通事故、恶劣天气条件交通管理等道路交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和市县(洋浦)两级交通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车辆和设备,提高施救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一)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要严格执行落实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县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合单位: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二)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死亡5人以上(含)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坚持按照“四个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合单位: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十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时效,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科学发展。要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1月份要对本辖区交通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市县政府要在每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二)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市县政府)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各市县政府要将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安全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执法装备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要将公安交警部门的营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予以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常住人口、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人总量,统筹考虑公安交警支队、大队、中队警力配置,在人员密集、交通复杂、事故多发的乡镇或干线公路,合理布建公安乡镇交警中队,并落实机构、人员、营房、经费和装备配备。要明确交通协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使用,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海南省人民政府

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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