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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管现状及对策探析

时间:2019-06-04 15: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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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管现状及对策探析

编者按

健康证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由此可见,健康证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流行、扩散的“安全阀”。事小作用大,在落实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基础监管上,抓牢、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不容忽视。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管情况

(一)现行实务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相关规定,食品类许可中关于经营领域健康证明的审查要求,主要涵盖散装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类别相关人员。

(二)执法依据变迁

从《食品卫生法》(1995版)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版)第八十七条第(七)项及配套部门规章到《食品安全法》(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对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范围逐步补充、细化。制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国卫食品发〔〕31号),涵盖“六病”,即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二是处罚力度先减后增。由最初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展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基层监管现状

6月22日至8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摸排城区食品经营户1459家,其中食杂店458家、餐饮店1001家、参与网络订餐443家,发现涉及存在无健康证或者健康证过期行为的经营户410家,占比28.1%。然而,全国范围内因为没有办理健康证而被处罚的经营者极少,餐饮环节的传染事例往往在公众视野之外,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十分严重。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来源受限

目前,各级疾控部门健康证发证数据库大多数没有提供公众查询服务,与食品经营企业数据库也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以绍兴市某区为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逾1.5万家,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检查需要一线执法人员现场逐家检查,部分经营者向监管部门提供外地健康证、假健康证,加大了日常监管的难度。

(二)处置效能有待提高《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执法依据整体上呈现递进规范指向,但简易程序规定并无明显细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对未取得健康证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通俗理解为“一次发现责改、二次发现罚款”,强调长效执法。然而,责令改正环节涉及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当场处罚等程序,执法人员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处置效能有待提高。《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了细化,但对当场查实的事项如何取证确认等问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三)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办证不积极

食品行业目前多为“四小”经营,即小餐饮、小食杂、小作坊、小摊贩。一些地方健康证办理难度大,餐饮店需要2人以上办理,中大型餐饮多达几十人,其中又涉及暑期工、助学工等临时人员,降低了经营者的办证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仅仅依靠口头劝导、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收效甚微。

三、强化监管亟须追根溯源、对症下药

针对健康证这个食品行业监管顽症,必须查清症结,靶向监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一是打破信息孤岛,推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证网上查询系统。建议发证部门尽快建立健康证数据平台,分类、分级、分域形成健康证信息大数据,实现身份证一号查询、到期预警,完善“六病”敏感信息预警机制,运用“互联网+”思维实现移动终端实时查询。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常态,与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办理窗口实现数据共享互通,提高登记审批效率。目前,上海,广东深圳、广州,湖北武汉及浙江宁海等地已经先行先试。

二是出台扶持政策,推动食品行业繁荣与规范共发展。建议各级政府调研出台专门扶持政策,将健康证办理权限及免费政策全面下沉到镇街卫生院一级,最大限度为食品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提供便利。

三是规范简易程序,推动基础监管规范化、痕迹化。作为持续监管、长效监管思路的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将“一次发现责改、二次发现罚款”的范围扩增为十三项,涵盖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台账记录、餐具消毒、健康管理、应急预案、过程控制等基础性监管,强调提前介入、源头介入。建议以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形式,针对《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细化立法,配套完善制度要求,规范文本操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 许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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