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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扬州市发出《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公办中小学食堂伙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已执行6年的扬州市区公办中小学食堂伙食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自10月起执行。
《通知》明确:扬州市区各公办中小学校(包括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食堂伙食收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成本确定,午餐不得超过9元,住宿生每天三餐不得超过18元。该市各区物价局和学校在最高价内制定具体标准时,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市场物价水平以及食堂盈亏情况等因素定价;同时,要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高中三年级学生如需加餐,伙食收费超过最高标准的,必须报该市价格、教育部门后执行。中小学伙食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学校在收取伙食费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通知》还对学校食堂的经营模式、成本主要构成及中小学伙食费资金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下一步,该市将不定期暗访相关学校食堂,抽查其食堂账目,促进各学校食堂规范经营、质价相符,进一步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