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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4-02-20 03: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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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房地产业是事关民生的重要产业,是建设“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的重要方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有效促进了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速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一是全面清理已出让土地,严格处置交地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属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并限制进入土地市场。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的供应规模、供应节奏,保持土地供需平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用地,积极推进低碳、绿色、环保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综合考虑地理区位、土地价格及缴付方式、开发时限、建设内容、小区品质等因素,创新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方式。二是合理引导市场需求。市房管部门要会同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认真编制好-住房建设规划,明确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设规模,并分解到年度建设计划。年度住房建设计划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稳定商品住房市场预期。三是对已批未建和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交地、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等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建设和销售。建立普通商品住房行政审批事项集中会办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精简项目审批手续,缩短项目办理时间。适时出台促进普通商品住房开工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快开发建设进程。四是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监管,规范开发企业商品住房定价行为,坚持明码标价,落实“一价清”制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价格透明度,制止价外收费行为。同时,要简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要求,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一是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水平。各地要全面超额完成住房保障三年计划,实现低保特困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应保尽保。抓紧研究制定新一轮住房保障规划,结合各地实际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今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月收入6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特困户、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和公房解危腾让户给予实物配租,对其他对象给予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月收入95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对人均月收入在600-950元之间,且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家庭,给予略低于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的租赁补贴。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力争到底前全面解决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实现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的目标。同时,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管理,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严格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和交易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盈利,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推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提高住房保障的有效性。二是大力推进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市区今年要改造25万平方米,解决好棚户区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三是加大城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力度,市区今年要实施就地修缮和异地搬迁安置解危6万平方米以上,改善公有住房住户居住环境。各地要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其它部门要确保国家和省、市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支持居民自住型住房消费

各地要保持促进住房合理消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鼓励和支持居民自住型住房消费。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一是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执行我市关于促进商品住房合理消费的政策。二是认真执行拆迁安置政策。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积极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支持安置对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三是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四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归集缴存力度,采取差别化公积金住房信贷政策。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是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房地产信息系统资源,重点围绕需求结构、市场供应和房价的变化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准确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市房管部门要整合相关部门涉房信息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不仅要反映市场交易总量情况,而且要反映结构性差异,为消费者提供客观准确的市场信息,引导合理消费,稳定市场预期。二是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认真落实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三是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条件,对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申请销售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2.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一次申请销售面积不得低于2.5万平方米;2.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分期分批申请销售。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明确每套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确定上市销售进度,合理制定开发建设周期。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3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完善商品住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动态监管。加强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管理,严格规范合同撤销变更行为,遏制期房炒卖。四是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商品住房预售款专户存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委托开户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购房人应直接将购房款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扣划和冻结该账户内的资金。银监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款使用管理,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如期竣工交付。五是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对开发企业擅自改变规划、圈地不建、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销售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六是加强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培育和扶持有社会责任感的优秀开发企业,充分发挥其龙头带动和引导作用。对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失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

五、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的研究和把握,增强房地产市场调节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县(市)人民政府要履行好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健全监测分析制度,加强市场研判,提高工作和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各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确保稳定房地产市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房管部门要加大对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圈地不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物价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要完善房地产经纪、广告、合同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合同欺诈等行为。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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