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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矿开发项目管理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4-03-09 16: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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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矿开发项目管理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组织制定的《巴彦淖尔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巴彦淖尔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二0一0年六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会、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抓好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为推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㈠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专项检查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污染源。重点排查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含重金属废物堆放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督促企业制定方案。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旗县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㈡巩固污染物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强化环境执法监督,集中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对本地区在历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责令企业必须按期完成环境整治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尚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进度表,由当地环保部门监督执行。对屡查屡犯、拒不接受环保部门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采取高限处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以及关闭等措施,同时移交银监、证监等部门作出处理。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㈢切实加大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提升中心城区空气质量。

各地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公安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和计划,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机动车排气路检路查工作力度,对超标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对维修后仍未达标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准上路行驶,并不予年检;对高排放污染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与路段的相应措施,减轻城市主要干线交通压力,降低污染物排放;环保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对特殊路段、公交车、长途客运、加油车、拖头货柜、垃圾车等特种车辆的专项整治。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年度检测和委托与考核工作,做好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同时,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环保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检验机构已经通过年检的车辆进行抽查,严防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对违规的环保机动车排气年度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㈣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整治未进行环评和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彻底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规模、防渗措施、渗漏液处理、排放情况,加强周边地下水的监测,严肃查处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漏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后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各旗县区垃圾处理场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彻底改变简易填埋方式。

三、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6月初)。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旗县区要在6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阶段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9月31日)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要于6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㈢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务于1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具体措施

㈠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对无故不能完成任务,各类信息数据上报迟缓、数据失真的地区,要予以通报,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㈡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配合环保部门实行对机动车“黄绿”标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尾气年检机构检测设备的标定,以及在岗人员持证上岗的培训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㈢严肃责任追究,加强分类指导。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本行政区域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要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㈣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公众监督。

各地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将典型案件的曝光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巴彦淖尔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蔺富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任逸群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茂龙 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刘敏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月敏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建斌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晓波 市经委副主任

白桦 市司法局副局长

田文化 市建委副主任

霍增禄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新 市工商局副局长

贾玉怀 市电业局副局长

朝克 市公安局副局长

许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徐茂龙(兼),副主任刘敏,成员从市环保局抽调。

信息联络员:苏梦笑

联系电话:8286095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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