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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时间:2018-10-06 2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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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招生条件与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且对外语听力部分成绩无要求。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省份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模式投档省份的考生,遵循“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2)录取线内按报考我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3)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依次按高低分进行录取,对技能考试成绩无要求。

(6)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8)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政府新规定的标准。

收费标准:理工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 。住宿费:500元/年。

第二十条 退费规定:

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鲁教财字()27号文件有关退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以国家奖、助学金为主,以学院内学生奖学金、困难学生助学金、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为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家庭特困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手续。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证书颁发

学生毕业时,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号、网上电子注册的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事宜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 0535-6385511 6386611 6381766 6937292

学院招生就业处传真:0535-6937291

学院网址:

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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