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其中提出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适用对象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据悉,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3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失业补助金标准和期限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参保缴费人数和年限等科学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6月。3月至各统筹地区政策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或省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