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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18-11-24 15: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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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南方网讯(记者/冯依依 通讯员/韦磊 王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同步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事例。5月26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据了解,《实施意见》一共十五条,分为四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体现在《实施意见》第一条:进一步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部分内容体现在《实施意见》第二条至第六条。主要阐述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路径,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职务犯罪预防等职能,分别对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容、领域、重点和方式作出规定。

第三部分内容体现在《实施意见》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主要阐释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受到的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严格规范检察机关自身司法行为等内容。

第四部分内容体现在《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主要阐释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外部协作配合和强化内部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取得实效。

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部署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对相关内容、措施、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和深化,着力体现广东特色,反映广东检察工作亮点。

——突出为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创新能力强是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优势,但调研中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代表提出,当前知识产权案件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依然突出,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挫伤企业自主研发积极性。为此,《实施意见》第三条提出,深入开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加强与法院、公安的沟通协调,加快办案进度,最大限度减少非公有制企业受到的侵权损失。探索建立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收益。

——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三个慎重”,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注意严格区分“五个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慎重妥善处理,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工商联的意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二是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查办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技术业务骨干的犯罪案件,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严格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边控措施;必须羁押的,应在事后采取相关措施,为维护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提供帮助。对必须羁押的案件,依法快速处理,严格控制延长办案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三是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办案中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轻易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要明确专人抓紧审查,经审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需要返还的应及时返还。四是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

——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先做好处置预案。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账务账册不进行普遍性排查。对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正在承担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慎重选择办案时机。传唤、拘传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或依法实施搜查时,尽量避免公开进行,一般不开警车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提出处理工作、家庭事务的合理请求时,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其通知工作单位或家属妥善处理。

——坚持“六个严禁”,严格规范检察机关自身司法行为。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指出,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企业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营行为。对检察人员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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