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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9-06-05 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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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湘医保发〔〕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减征范围及内容

(一)减征对象。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

(二)减征原则。一是确保职工医保基金的中长期收支平衡;二是确保职工医保基金的正常支付,不影响医疗费用的结算;三是确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减征内容。从2月1日起,对全市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县市区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负责。

(四)减征幅度及期限

1.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区,减征期限为2个月。

2.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区,不实施减征。

二、缓缴范围及期限

(一)缓缴范围及期限。从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年度内,不得延缓至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辖区内医保经机构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报所辖区医疗保障局批准后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二)办理程序。困难企业可向辖区内提交《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医保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缓缴的困难企业,只需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与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报所辖区医保局审批后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认真做好减征、缓缴职工医保费的相关工作。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市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并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本实施意见自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附件: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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