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及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推进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整合工作,根据《咸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质互认工作的通知》(咸医保发[]71号)精神,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完成,现将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资质互认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原则
1、按照“自愿申请、评估通过、备案纳入”的原则进行互认。
2、凡是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新农合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互认范围。
3、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从1月1日起承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零售业务。
二、互认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书面申请书、营业执照、卫健部门出具的等级评审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度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三原县定点机构资质互认信息登记表(附件)的纸质版(资料加盖公章)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邮箱:591492172@
三、互认时限
11月11日——22日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资质认定,11月22日后不再受理申报。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经办机构终止服务协议签订,取消其定点资质。
四、互认公示
12月7日起对通过互认的医疗机构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发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从1月1日起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承担医疗保险业务。
五、注意事项
1、对于因群众举报、违反服务协议,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医疗机构,暂停资质互认工作,待调查清楚后再行确定是否进行资质互认。
2、1月1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正式运行后,经过资质互认并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申报地点:三原县医疗保障局法规监督股(政府西三楼)
联系人:陈 强 电话:029-32853505
三原县医疗保障局
11月4日
附件1 三原县定点机构资质互认信息登记表
序号
机构名称
医保编码
级别
单位性质
开展业务
法人
医保主任
联系电话
备 注
附件2 三原县定点零售药店资质互认信息登记表
序号
药店名称
医保编码
法人
电话
医保负责人
电话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