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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时间:2021-06-06 0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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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京人社养发〔〕1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处、财务处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的通知》(人社部发〔〕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京政发〔〕55号,以下简称京政发5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二类的本市所属事业单位,纳入此项改革范围。

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本市所属事业单位,且尚未转企改制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9月30日(含)前(以下简称改革前)按规定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10月1日(含)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应按规定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按规定不属于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后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分类改革尚未完成的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政策衔接

划分为公益一类、二类的本市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前按规定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的,应补缴改革前未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本市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前按规定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的,应补缴改革前未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关于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

按照京政发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退休时按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其未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视同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改革前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划转至改革后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合并计算。

四、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改革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C+X/C+X/C)/N实缴。

Xn,Xn-1,…X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参照《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1号)和《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3号)中关于工资标准的规定,工作人员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分别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与级别、岗位与技术等级、岗位与薪级等确定。其中,①按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职务和级别工资档次对应的指数之和确定(详见表一);②按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技术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对应的指数之和,或按岗位工资档次对应的指数确定(详见表二);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岗位和薪级工资档次对应的指数之和确定(详见表三、表四、表五)。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同第四条第(一)款中“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的解释。

2、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职业年金计发

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计发按照国办发18号文件、京政发5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设立过渡期

(一)保低限高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下同)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B: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薪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以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薪级),对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3号)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具体标准由国家统一公布),n∈〔,N〕,且G=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

六、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关于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八、关于职业年金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按照国办发18号文件、京政发55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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