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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7-23 08: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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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 -11-02

冀政〔〕93号 8月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3号),按照与民营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市场取向改革相结合,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广泛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非禁即入、国民待遇和机会均等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进一步打破传统壁垒,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进垄断行业和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通过业主招标、经营权转让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投资建设我省公路、桥梁、水运、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地方铁路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收费公路建设,对拟建、在建和运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参与建设和经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全面开放水利工程建设投资领域,完善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移交(BT)、股份合作等方式,吸收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生态环境治理等水利项目。(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采取业主招标,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建设水电站、火电站项目,参股建设核电站项目,以及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风电、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负责)

(五)宣传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贷款等鼓励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优化增值电信企业的业务接入流程,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为民营企业从事电信业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六)采取招投标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支持有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领域。(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改组改制、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项目建设。对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采取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的方式向民间资本开放;对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采取政府回购、财政补贴、收费许可、建设移交(BT)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市政公用产品价格调整政策,完善相关收费减免政策,促进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以及各类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化,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投资者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政府按有关政策对承租者给予补贴。实行项目业主招标,继续推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九)积极吸收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参与建设和经营,稳妥推进部分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制定地方医疗资源配置标准和规划,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疗机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按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立项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院同等的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用地、税收和财政资助等鼓励政策,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收费机制和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鼓励民间投资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院系、专业及研究机构,参与公办高职、中职院校的股份制改造。继续引导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中教育、学前三年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经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法制办负责)

(十一)落实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土地优惠、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与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二)研究制定我省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创新补偿机制,采取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文化、体育、旅游等各类场馆和设施。设立省级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扩大旅游产业专项资金规模,探索建立我省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基金,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给予扶持。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体育和旅游等产业,从事各类相关活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分别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十三)研究制定我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办法,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信用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放宽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允许有条件的县(市)设立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适当调整注册资本限额,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发挥民间资本在促进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进一步做大做强民营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资本扩张力,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资本合理流动和产业优化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政策,扩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循环经济。对民间资本投资生物工程、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按照产业支持政策择优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引导民营企业向工业聚集区和开发区集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军工民用产品,促进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功能,联合重组,培育壮大民营商贸流通企业,提高发展档次和水平。进一步扩大商贸流通领域暂缓执行峰谷电价企业范围,降低商贸企业运营成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化大型商业设施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对连锁企业设立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按非法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鼓励制造业企业外包物流业务,培育物流市场,为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拓展空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负责)

(四)抓住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机遇,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促进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制定和实施鼓励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的比例,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一)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优惠政策,提高民营企业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的,除国家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民营企业在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国家或省级各类专家时,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实施国家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整合科技开发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运用、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鼓励民间资本创办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民营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涉外服务机构,搭建法律咨询、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服务平台,制定和完善我省境外投资鼓励政策,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和开展并购,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和资源供应基地,设立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支持更多的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参与全球生产、采购,建立国际营销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负责)

四、改善民间投资环境和服务

(一)切实保障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中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内容,及时进行清理和修订。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落实到位。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法规,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民间投资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和报告制度,督促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民间投资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搞好民营企业上市的培育、指导和服务,鼓励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等方式筹集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设立商业性、互助性和政策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为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多层次的融资担保服务。(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五)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设立政府出资的省、市两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扶持创业企业发展。落实相关政策,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聚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负责)

(六)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分期交付。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费用由省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省工商局、省财政厅负责)

(七)切实落实行政审批清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并联审批、简化程序的具体规定,实现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缩短时限,提高效能。加快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平台。(省监察厅负责)

(八)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信息和政策引导,做好民间投资统计和监测、分析等工作,搞好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公布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负责)

(九)制定促进商会和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在规范企业行为、协调政企关系、组织业务培训、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和规范中介机构,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有关社团组织、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规范民间投资行为。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公开信用评价标准,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加强社会监督。树立民营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舆论引导,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弘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家精神。(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和各有关新闻单位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放到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放心、放胆、放开、放手,努力扩大民间投资。按照责任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搞好典型示范,认真抓好落实,引导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 姜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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