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减少5个百分点。
二、降低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
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原30%降低为15%。
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大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的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原40%降低为20%。
三、提高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国产材料支付70%;进口材料支付50%。
四、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