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机构名称中禁用 中医治疗 字样
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 中医治疗 等字样。
另外,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规范表述。
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我省将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支持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通过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我省将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
中药保护发展
种植养殖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今后,我省将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生态化种植养殖,支持野生抚育、仿生栽培,严格管理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省政府应当推动中药材品种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
同时,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我省将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医疗机构申请配制经验方目录内中药制剂的,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属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依法实行备案管理。
人才培养
带徒授业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相关依据
在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将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院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自主招生,开办传统中医班和附属学校,培养具有中医药特长的优秀人才。
同时,我省还将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带徒授业情况按照规定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相关依据。
根据需要可以在县级公立中医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水平。省政府卫健、人社等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
传承
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
在中医药传承方面,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今后,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中医秘方、验方以及中医专门技术、中医药科研成果等,依法转让或者合作开发。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抢救发掘中医药古籍文献、民间技术及验方、中药鉴定和炮制等技术,对中医药文化古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进行保护、修缮、利用。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依法支持建设中医药博物馆、文化馆和宣传教育基地,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产品。而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普及中医药知识。
保障
支持发展中医药金融产品和商业健康保险
今后,我省还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发展中医药事业;并重视发挥中医药行业协会等作用。另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职称评定、学科建设等方面,也将享有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记者 方佳伟